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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军事司法机构发展动向/李贤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9:30  浏览:9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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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军事司法机构各异,主要有“大部制”和“小部制”之分。“大部制”承担广义上的军法任务,如英、美等国,主要由四个分支构成:“行政分支”、“军事事务分支”、“法律咨询服务分支”、“军事司法分支”,集军队立法、审判、检察于一身。“军事司法分支”仅是军法系统的小部分。所谓“小部制”是指军事司法队伍只担负军事审判、检察、调查任务,目前欧洲大陆各国属于这一类。

美国没有专门的军事检察机构,军事检察的职能由军事指挥官和军内设置的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军事审判体制系三级三审制:第一级是军事法庭,第二级是军事复核法院,第三级是军事上诉法院。

英军自1666年开始设立总军法官办公室,总军法官由国王专门颁发证书予以任命,对英陆军和皇家空军有司法管辖权,皇家海军单独设立海军法官。此外,军法署在伦敦的办公室还设有一个负责保存程序记录的登记处,由一名书记官负责,该书记官同时也是总军法官办公室的主管。

德国军队调查者发现军人行为触犯了刑法,他应该将案件提交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由其展开普通的刑事调查。在普通刑法典之外,还存在特别军事刑法典。触犯这两种刑法典的军人,都将受到普通刑事法院的审判。地方普通法院专门设立军事审判庭,受理军人犯罪案件。

法国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对军事审判享有终审权,军事司法权统一于国家司法权。和平时期军人犯罪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战争时期,法国设立战时军事法庭,它由高等军事法庭和国土三军法庭组成。

西班牙军事法庭分三级设立。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庭行使军事司法的终审权。中央军事法庭是国家在军队设立的最高审级的军事审判机构。区域军事法庭属于军队建制的第二审级的军事审判机构。

瑞士军队设立区域军事法庭、军事上诉法庭和最高军事法院三级军事审判组织。最高军事法院是最高级别的军事审判机构。对于批准的上诉,最高军事法院不参与案件的具体审理,而指示下级有关军事法庭按其确定的指导方针作出新的裁决,从而保证军事犯罪案件完全在军内解决。

俄罗斯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独立行使军事司法权,只服从俄联邦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不受任何地方和军事机关的干涉。俄罗斯军事法院的设置与军事检察院的设置相对应,为三级制,即卫戍区军事法院、军区(舰队)军事法院和俄联邦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厅。俄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和上诉委员会,可根据上诉和异议书,受理军事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

以色列由军法署署长办公室和军事审判法庭组成军事司法体系。军法署署长办公室由军法署署长和军法官组成,下辖军事检察官和军事辩护两个办公室。

泰国的军事法院分为初审军事法院、军事上诉法院和最高军事法院三级。初审军事法院分为省军区军事法院、战区军事法院、曼谷军事法院和军事单位法院4种。军事上诉法院属于军事系统二审审判机关。最高军事法院是军事系统内部设置的最高级审判机关,主要受理被告军人不服军事上诉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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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攀枝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局、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工作作为农村人才开发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职改办。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
技术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人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委办发[2005]6号),建立和完善农村人才评价体系,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原则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将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和当地影响力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将科技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并考核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
二、评定范围、名称和专业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农村第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不含乡镇事业单位人员)。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名称及等级为: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其中技术员和助理技师为初级职称,技师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为高级职称。根据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名称后注明专业类别。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按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分为种植、养殖、工程、经营管理、民间艺术等五个专业,各专业具体包括:
种植:粮油、蔬菜、果品、茶叶、烤烟、林木、园艺作物等的栽培、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土肥等工作。
养殖:家禽、家畜、水产品、特种经济动物等的饲养管理、繁殖、防疫治病等工作。
工程:农业食品加工、畜产品加工、饲料生产等农产品加工工作,农村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环保等农村工程工作。
经营管理:农业生产管理、农畜产品运输、农产品营销、农村人力资源管理、农村旅游管理、农家乐(餐饮)管理、协会(公司)经营管理、农村商贸、中介服务等农村经济工作。
民间艺术:民间工艺、民间文化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工作。
国家已建立准入制度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专业,不进行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
三、评定条件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努力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被群众公认,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定相应技术职称。对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申报评定相应技术职称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一)评定技术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区)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已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4)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2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2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是其他农户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
(5)能独立承担生产、经营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和信息中介服务等工作。
(6)在种养、加工、经营、民间艺术等方面,通过一技之长带动家庭收入持续增长,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二)评定助理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了解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初步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并累计参加县(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4)取得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村技术人员初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能发现并排除一般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设施的简单故障,具有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4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3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是其他农户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
(4)能因地制宜的提出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的建议,帮助农户做好农牧等产品的收购、营运、代理工作,为群众致富做出一定贡献。
(5)在种养、加工、经营、民间艺术等方面,通过一技之长带动家庭收入持续增长,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三)评定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和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助理技师职称5年以上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村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
(4)获得县(区)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区)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县(区)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受县(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或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3)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4)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经济效益。
(5)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6)能指导初级农村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
(四)评定高级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市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受市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主要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或参与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指导中、初级农村技术人员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三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5倍以上,并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
(5)熟悉农村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有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
(6)承担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施教任务,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7)能指导中级农村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
四、评审组织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由各级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初级职称由各县(区)组建的农村实用人才初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高级职称分别由市组建的农村实用人才中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和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市农牧局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中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攀枝花市农村实用人才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建立评委会成员库,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评委会成员库人员须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技术职称、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可从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并充分考虑其专业覆盖面。开展评审工作时从成员库中抽取人员组成评委会,评委会对应5个专业下设相应专业考核评议组,各专业考核评议组由3-5人组成,负责本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评议工作。
五、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定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程序是:申报、审核、评审、批准、颁证。
(一)申报。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范围和条件,由个人申报或所在协会、乡(镇)推荐,并提交有关评审材料(毕业证书、技术及工作业绩总结、培训证明、绿色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职称证书及批文、奖励证书等)、填写《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表》一式二份(附件一)。
(二)审核。评定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由申报人所在村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签章,再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报县(区)人事职改部门逐级审核。
(三)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及评定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议。考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形式或实地考察现场测评的方式进行。以会议形式进行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评委会组成人员1/2以上算通过。以现场测评方式进行考评的,其测评标准须逐条量化,并根据现场测评得分情况对参评人员进行评议,确定通过人员。
(四)批准。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须经职改部门批准并行文公布评定结果。初级职称由县(区)职改部门批准、公布;中级和高级职称由市职改部门批准、公布。
(五)颁证。取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由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
六、考核与培训
对取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其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各县(区)职改部门应加强检查和监督。
取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培训和教育的情况应定期登记。各县(区)人事部门要统一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规划,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为他们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不断提高其技术水平。
七、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评审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和集体单位在农村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拔聘任。
3、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技术职称津贴。
4、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服务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5、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进修、外出考察学习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6、在选拔配备村干部、发展农村党员时优先考虑。
7、在评选各类别农村实用专家及评选表彰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时,优先选拔推荐。
8、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和劳务输出时、优先选拔推荐。
9、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拥有优先承包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农用生产资料等。
10、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钻研业务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带头搞好科学技术普及和技术服务,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八、组织领导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农机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经委、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乡(镇)做好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考核、推荐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规划、指导、督促和协调,人事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按照规定和工作部署,主动抓好工作,为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评价和合理使用创造条件。
九、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审费,初级在县(区)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中开支,高、中级在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中开支,不再向个人收取评审费。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实施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定范围、评定条件、评定程序和称号名称的,其职称继续有效,并统一换发《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换发《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需由本人申请,填写《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换发申报表》(附件二),并附原批准取得职称的《评定表》、批文和证书,逐级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核发新证书,纳入统一管理。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评定表


本人户口
所 在 地

姓 名

现 有 技
术 职 称

拟 评 技
术 职 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攀枝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审批机关
户口所在地 县(区) 乡(镇) 村
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或所在乡(镇)及职务 从事何技术工作

主要学习培训经历 起止时间 学习地点 主办单位 学习培训内容、成绩



主 要 技 术 工 作 业 绩(一)
起止时间 内 容 及 效 果



主 要 技 术 工 作 业 绩(二)
起止时间 内 容 及 效 果



基 层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所在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意见 负责人: 公 章年 月 日
呈 报 单 位 意 见
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意见 负责人:公 章 年 月 日 市职改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专业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总人数 参加人数 表 决 结 果
赞成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公 章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证书换发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时间及学校
户口所在地
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
原职称名称及取得时间、审批机关
换发证书职称名称及专业
主要技术工作业绩
所在村委会意见 所在乡镇意见
县区职改部门意见
市县区职改部门批准意见



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彭 宪 法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及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范围内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消防设施、煤气液化气管道、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查询和对帐制度。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按栋建帐、核算到户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七条 首期维修资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出售的公有住房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0%,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二)多层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高层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三)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安置多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安置高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拆迁人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四)其他物业和整栋住宅中的非住宅物业按照同类型住宅维修资金缴纳标准进行归集。
(五)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用物业参照同类物业价格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缴纳维修资金。
第八条 售房单位在售房时或拆迁人在安置房屋时应代为收集首期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维修资金,并向购房人收取个人缴纳维修资金部分。
销售商品住房的售房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维修资金归集方案。
拆迁人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应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维修资金收取方案。
以上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须将归集的首期维修资金移交市房产管理局代管。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其他单位代管,未决定移交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继续代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物业维修资金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同时应定期接受市房产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维修资金应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负责人同时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业主大会决定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参照本条执行):
(一)业主大会决议;
(二)委托合同;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物业管理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银行帐号。
第十条 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物业维修资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委托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维修资金存储业务。受托银行应当完善物业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储存、使用、查询等手续。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和受托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和查询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维修资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及管理机构的业务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和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后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实施。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定划拨,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定划拨。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资金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定划拨。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紧急维修的情况,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拨付。
第十五条 使用维修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不足首期归集的维修资金的30%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续筹额应不低于首期归集的维修资金总额的70%。
第十七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资金余额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由物业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时,其代管的维修资金帐目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审核。需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由双方交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者造成维修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给予资助。业主可以用住房公积金中住房大修费用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未委托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执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购房者不按规定缴纳维修资金的,市房产管理局不予办理其房屋产权证书;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追补维修资金本息;逾期仍未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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