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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亟待法律规范/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46:23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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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敦奥运会结束不久,“林丹”牌饲料、“叶诗文”牌泳衣等商标注册信息不断出现在媒体报道中。8月26日央视报道称,商标市场近年涌现出了新群体——商标职业抢注者。他们申请商标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通过商标高价转让,进行不正当的牟利(8月27日《北京晨报》)。

用名人注册商标,可谓一本万利,注册费大约在千元左右,但是,注册成功通过市场进行商标转让却是少则几万元,高则数百万,甚至更多。这种行为侵犯了名人本身的姓名权甚至名誉权,影响到他们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还会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名人本身经营或者授权他人经营的商品,并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而购买商品。

对于恶意利用名人姓名抢注商标,工商部门虽表示要“探索建立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个人、企业以及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并无法律依据作支撑。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并无禁止利用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的规定,仅第10条第8款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这一条款可否解释为禁止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仍存争议。

正因如此,许多抢注名人姓名的商标被商标局认可,而名人本人和社会公众也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来申请商标委员会撤销被抢注的名人姓名商标。例如,目前以刘翔作为商标的达48个、林书豪299个、姚明110个……而新成为奥运冠军的孙杨、叶诗文等人的姓名又成为新的抢注热点。

当然,名人可以通过法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因此,抢注名人姓名的行为,是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姓名侵权之诉。2011年底,武汉某公司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志使用,最终被法院判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人民币30万元。

但是,从新一轮的抢注风来看,只用侵犯姓名权诉讼,难以遏制这一问题。因为,这种诉讼只是事后的,且维权成本高,难以应付多如牛毛的抢注事件。最好的方法是在《商标法》中对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作规范,从源头上遏制这种风气的蔓延。这方面在国外有立法先例可循,例如《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明确规定,未经本人、继承人、相应主管机关或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同意,属于俄罗斯历史和文化财富的著名人物的姓、名、笔名及其派生名、其肖像或临摹作品的复制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们也可以考虑在《商标法》对利用名人姓名及同音、近似名进行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什么情形下属于恶意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不予登记或者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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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已于1996年2月6日下发各地。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

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鉴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流动性较大,为了减少税收收入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重复征税,降低征收费用,双方税务局应当进行协商,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要严格按照收入归属入库。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另行下文。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管理归属划分。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缴纳营业税(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缴纳的营业税除外)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发票(中央集中缴库单位使用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五、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理税种的税务检查工作。必要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组织检查,但对检查结果应当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取相互委托代征税收的,其检查工作也要相应委托对方负责。
六、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将应当由对方税务局管理的税收有关资料向对方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七、关于税收收入计划调整问题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6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
本通知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190号)即行废止。个别地区已对征管范围自行调整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应当按该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调整。



1996年3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赴境外举办展销会和洽谈会等招商引资活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组织管理方面缺乏经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突出的是,赴港、澳特别是香港招商办展的团组
太多太猛,仅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大型赴港招商办展活动,一九九二年就有四十多个,今年一至六月批准了三十八个(已经举办二十个),一些市、县级单位不经批准也自行前往举办招商办展活动,而且招商办展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规格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多,出现了盲目攀
比、铺张浪费、追求形式、弄虚作假、不讲实效的不良倾向,使当地人士疲于应付,难以承受。这些不良现象如不予以坚决纠正,将严重损害国家的对外形象,不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为提高赴港澳举办招商办展活动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克服追求形式、不重实效的现象,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均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对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宏观管理,要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并在审批
时要对这类经贸活动的规模、人员、时间和经费预算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事先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的意见。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变相组团赴港澳地区开展这类经贸活动。
二、各地区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各有关部门应以部委所属的总公司(商会)为单位,统一组织赴港澳地区的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
三、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的团组人数,人员要尽量精简。不得以挪用临时赴港经贸团组指标及探亲、旅游、过境等方式安排人员赴港澳地区参加或举办这类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安排与经贸活动无关的人员随团赴港澳。如确需省部级干部参加,一般只安排一人,并按中央、国
务院有关规定报批。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组织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选好洽谈项目,并事先落实配套资金;应严格把住展品质量档次关,按要求做好展品检验工作;应对有关人员加强政策教育、外事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要讲求实际,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得弄虚作假,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铺张奢侈现象。
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会同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必要时可停止其招商办展权或扣减其下年度临时赴港经贸团组指标。
七、鉴于今年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已批准较多,国务院决定不再审批一九九三年度的此类活动。对已审批而未举办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本通知精神逐项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并报国务院备案。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遵循从严掌握的精神,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的控制和管理。
九、国务院责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负责做好管理工作。
十、赴其他国家、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也有过多过滥的现象,不少展销商品档次低质量差,不但起不到扩大推销和市场的作用,反而有损我国的形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整顿,也应按本通知的精神从严控制。



199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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