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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南京天杰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02:05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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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南京天杰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3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7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企业可采取与涉密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脱密期的规定,与员工签订《离职保密协议》,对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等予以明确;或要求员工提供人事保证人,由企业与该保证人签订人事保证合同以及采取投保雇员忠诚保险等方式,做好离职员工的管理工作,并保证在发生离职员工的泄密事件时,可以获得有效、及时的法律救济。

三、基本案情
原告天杰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中央空调、室内装璜设计、施工及其相关设备、材料销售;水处理及中央空调设备维保工程等。
2006年10月,被告陈某进入天杰公司工作。2008年1月,陈某(乙方)与天杰公司(甲方)续签的《聘用合同》中约定,乙方任甲方的经营综合部副经理,乙方不论何时何地在任何环境下均须严守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2007年2月9日,陈某等5人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作为天杰公司的销售主管,不管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均不得泄露天杰公司中央空调水处理、维保技术和商业秘密,如违反承诺,自愿赔偿天杰公司违约金2万元。2008年4月,陈某向天杰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承诺在辞职后的两年内不再从事水处理及主机维保的经营活动,并注明正式离职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
被告王某于2006年12月进入天杰公司,2007年12月,被告王某(乙方)与天杰公司(甲方)续签了《聘用合同》,其中约定:工作中一切事宜以员工手册及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为准;不论在何时何地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赢利性的工作。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在除甲方以外的单位兼职。2008年4月1日,天杰公司与王某签订《关于提前终止王某聘用合同的协议》,约定双方自2008年7月18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并约定王某不得泄露天杰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天杰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个人可获得利益性的工作。
2007年6月至8月,天杰公司与案外人罗莱公司签订《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工程合同》、《中央空调制冷主机养护工程合同》等四份合同,约定由天杰公司为罗莱公司提供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工程、制冷主机养护工程等服务事项。根据天杰公司提供的一份填表日期为2008年3月1日的《天杰公司空调水处理客户状况考核表》显示,罗莱公司的主要联系人为被告陈某,其中包括以下信息:罗莱公司及其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空调主机性质及冷量、系统状况及保存水量、成功级别等。
2008年2月27日,被告约维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王某,经营范围包括空调销售及售后服务、水处理系统的安装、施工等。2008年4月10日,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签订《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及制冷主机维护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约维公司向罗莱公司提供中央空调服务,包括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中央空调制冷主机维护保养等,合同总价为7万元,合同期限为一年。
天杰公司得知后,主张罗莱公司、好又多连锁店两家客户及其需要空调水处理或维保等相关的经营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并以王某、陈某及约维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庭审中,天杰公司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仅指控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对王某、陈某是否应当承担竞业限制的责任不予主张。
一审法院根据天杰公司的申请,向案外人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调查令,令其提供约维公司于2008年4月左右与好又多连锁店签订的《中央空调制冷主机维保合同》及相关投标书、报价方案。嗣后,天杰公司持以上调查令调取了下列证据:约维公司与案外人南京诚隆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苏皖门店空调主机维保合同》及附件、《投标承诺书》、《礼品及馈赠的规定》,该合同附件3为“各关联公司资料和空调主机型号、数量、维保费用汇总表”,记载合同项下的关联公司包括南京诚隆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无锡诚隆超市有限公司等7家主体。

四、法院审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二:
一、关于天杰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
1、关于罗莱公司及其相关经营信息。根据相关证据,该信息系天杰公司指派特定员工长期公关联系所形成,天杰公司与罗莱公司于2007年曾经签订服务合同,天杰公司还专门制作了客户状况考核表对包括罗莱公司在内的相关客户进行跟踪记录,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其中包括客户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公众较易获得的信息,还包括客户所使用的空调主机性质及冷量、维保状况、签约可能性等公众通过普通渠道难以获得的特有信息。可见,上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为天杰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同时,天杰公司在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中均规定或约定了有关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王某、陈某在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或辞职报告中亦承诺离职后不泄露天杰公司商业秘密或两年内不从事同行业工作,可见,天杰公司已经对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均告知相应的保密义务,虽然以上规定或约定未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作详细阐述,但结合双方对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和王某、陈某的承诺来分析,王某、陈某应当明知罗莱公司及相关经营信息属于双方约定保密的范围。综上,罗莱公司及其相关经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天杰公司有权对该项商业秘密主张权利。
2、关于好又多连锁店及相关经营信息。天杰公司未与其所主张的该客户实际发生交易,其所提供的客户状况考核表上虽记录有“秦淮区好又多”等客户资料,但主要是客户名称、联系方法等信息,不足以证明该客户系天杰公司付出特殊劳动所建立的潜在客户信息。同时根据记载,该客户的主要联系人并非陈某,且所记录的客户名称与天杰公司所举证证明的王某、约维公司、陈某涉嫌侵权的客户名称不相一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天杰公司主张好又多连锁店及相关经营信息系其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天杰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王某、陈某原系天杰公司职员,陈某作为罗莱公司的主要联系人,接触并知悉罗莱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而陈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两被告均接触了天杰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王某在尚未从天杰公司处离职时即成立约维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约维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与罗莱公司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王某、陈某、约维公司具有明显侵权故意,应当认定王某、陈某违反保密约定,向约维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约维公司明知王某、陈某的违法行为,仍然使用天杰公司商业秘密,王某、约维公司、陈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天杰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约维公司、王某、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天杰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某、陈某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约维公司、王某、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天杰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判决后,王某、陈某、约维公司均不服,并由王某上诉至江苏省高院。称:被上诉人天杰公司未明确员工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其客户信息均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罗莱公司的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之间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天杰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天杰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天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约维公司、陈某答辩称:同意王某的意见。
天杰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院认为:被上诉人天杰公司的客户信息中关于罗莱公司所使用的空调主机性质及冷量、系统状况及保存水量、维护状况等特有信息,通常只有通过对该空调的维护才能知悉,公众通过普通渠道难以获得。上诉人王某主张该信息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的客户信息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其次,在与上诉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关于提前终止王某聘用合同的协议》中,被上诉人均明确了上诉人不得泄漏天杰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天杰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盈利工作。被上诉人的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泄漏、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经营空调维护业务的公司来说,掌握客户空调的特有信息至关重要,因此,该信息属于员工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作为空调维护行业的从业人员,上诉人对此应当是明知的。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为由,主张罗莱公司的上述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王某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天杰公司的商业秘密。上诉人认为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签订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故其未侵犯天杰公司商业秘密。但通常来说,公开招投标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招投标文件。但上诉人仅有罗莱公司的证明,而未提供相应的招投标文件,故不足证明其与罗莱公司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因此,上诉人关于其未侵犯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等赔偿天杰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是否适当的问题。由于天杰公司因王某、约维公司、陈某的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无法查明,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之间的7万元空调维护服务合同标的以及王某、约维公司、陈某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主观恶意程度、所处行业的性质、利润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其共同赔偿天杰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天杰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错误,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关于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天杰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错误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江苏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天杰公司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在员工手册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中都规定有员工的保密义务,甚至在员工辞职时还与其签订《关于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协议》,约定不得泄露、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盈利性活动,但最终却还是被员工在跳槽后所创立的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权。那么,在企业知道员工即将离职时,企业可采取哪些方式来对离职员工进行管理,防范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呢?
面对离职员工管理问题,企业首先可采取的是未雨绸缪式的防范方式,即在与涉密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脱密期的规定。所谓脱密期,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在这段期间,企业可通过采取一些措施将涉密员工与商业秘密分离开,减少其进一步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从而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
其次,在员工告知企业其即将离职时,企业可通过与员工进行谈话,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了解其之后的去向、在职时拥有的秘密资料移交等情况,必要时与员工签订《离职保密协议》,对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等予以明确的约定,使员工清楚自己违约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须敦促员工按照公司程序清退其手中所有的企业有关资料、文件、存储设备等,并完成手头工作的交接。对于未完成所有手续即擅自离职的员工,则不予办理离职的其他手续。
最后,在实践中,有不少的企业都要求关键岗位员工提供人事保证人,由企业与该保证人签订合同,约定若因被保证的员工在职期间、离职后因职务上的行为(包括泄露商业秘密)而应对企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证人代负其责的合同。其目的在于将来若因员工的行为导致企业受有损害时,对员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够得到实现。另外,企业还可采取投保雇员忠诚保险的方式,对因员工行为致使的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进行转嫁。雇员忠诚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企业)的员工因欺诈、贪污、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不诚实或者犯罪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直接损害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具有保证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双重性质。在美国,企业购买雇员忠诚保险已成为了防范雇员诚信风险的主要举措。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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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从政——困境与出路

尹振国*


[摘要] 律师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律师的社会功能和优势决定了律师参与政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现时的中国,律师参与政治存在着传统文化、法律制度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困境,必须在发展民主法制的基础上,为律师参与政治开拓道路。
[关键词] 律师 政治 参政 困境 出路


在人类的政治文明发展史上,律师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如贺卫方所说:“凡是发达的国家,律师们的用武之地都不仅仅限于司法领域;他们在更广泛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在西方学者看来,律师是一个具有独立身份的阶层,他们在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如今的政治,极大程度上是在公众之中利用言辩和文字来操作的。增强文字的效果,恰好是适合律师来做的工作,而不是完全适合于文官的工作”(马克斯.韦伯语),鉴于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法学家江平呼吁中国的律师“走向政治”、“参与政治生活、谋求政治品质的改善是新世纪赋予中国律师的历史使命”。

中国律师制度从1906年建立,历经百年沧桑,风风雨雨,坎坎坷坷。但是我们不得不悲观地说,中国的律师业的发展远远没有达到发达的程度,与西方相比也是相差甚远;律师参与政治的人数还很少,社会影响力还不大,律师从政困难重重。一个社会法律职业的发达还取决于政治文明的发达程度。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鼓励律师参政议政,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 律师的基本特征和社会职能
律师以维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古罗马人有言::“法律乃公正与善良之艺术。”罗马法把正义看成是立法的基础,,“法学是关于物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律师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标.。”日本《律师法》在第1条就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必须根据上述使命,诚实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由此可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律师的天然使命。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律师是不可或缺的社会阶层。由于个体力量的相对弱小,尽管权
力的运行受到种种制约和限制,但是由于权力容易扩张的本性,个人仍会成为权力侵害的对象,而律师可以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帮助个人捍卫权力。江平教授曾援引罗马法中的保民官来阐发过这个问题。古罗马在共和国时期设有执政官、裁判官和保民官。保民官不像行政官那样做出各种决议,不主动采取行动,其掌握的权力主要是为了“反对”,其责任是维护公民的利益。保民官的存在既约束了政府的权力,也限制了法官权力的滥用。罗马法中这种保民官的职责,在现代社会基本上由律师来承担的。律师的职责和工作,一方面是制衡权力,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另一方面是通过承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其他业务来维护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社会都有权力制衡的问题。权力制衡在民主社会中不可或缺,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治建设是否完善的标志、尺度和试金石。律师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提供一个职业,增加一个就业的机会,而是在社会中起到制衡的作用。做为一种民间的、社会的力量,律师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世界各国都把律师包括律师制度、律师职业看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每一个职业都有它的使命和存在价值。制衡权力、维护民权就是律师这个职业的使命和价值所在。
根据律师的职业特征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可以把律师概括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以维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独立法律职业阶层”。
二、 中国律师参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003年8月,司法部司发[2003]14号文件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将给予律师发挥作用的新契机;依法治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将赋予律师更重要的社会责任;……”
2004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
有鉴于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律师,自然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一切权益,包括政治权利。而律师这个团体作为人民的组成部分,自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为依法治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承担自己的义务。
三、 律师——天生的政治家
亚里斯多德认为,人是政治的动物。为了谋求更多的生活和共同利益,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不得不关心政治。法治社会中的律师兼具法律人、商业人、社会人的属性,属于天生的政治家;法治国家的律师与政治家,都是运用法律服务公众;不同的只是政治家自上而下地执行法律,进而主持立法和修法;而律师的执业活动则是自下而上地使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法治国家的律师与政治家,都需要以语言(包括雄辩的口才、优美精练的笔才以及得体的肢体语言)为基本功,而律师的工作天然就是一种有效的“政客基本功”训练。法治国家的律师与政治家,都是讲逻辑、讲根据、讲章法的职业,只能以法律依据和逻辑服人。至少从对法律的表面态度而言,律师和政治家有相通的习性。此外,律师钻研法律推敲法律运用法律,当然最知道现行法律的缺陷或弊端;深谙法之弊端的人,当然最容易产生改良法律的愿望。要改良法律,就要从政。而且,律师容易获得社会声誉,便于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从美国政治发展的历程来看,美国的政治实质上是律师接管的政治(美国历史学家H S. 康马杰语),美国建国初期,律师主宰了所有较大的政治进程,签署《独立宣言》的议员每两个人中就有一个是律师。在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的55名成员中,有2/3的人是律师。在第一届国会上,29名参议员中的10人以及56名众议员中的17人是律师。虽然国会议员的人数在以后有较大增加(参议员人数增加至435人,众议员增加至100人),但律师的人数在议会大厅中占据引人注目的位置的情况一直没有改变过。据有关统计,在1988年,政府中的律师总人数为76843人。其中在行政部门工作的有57724人,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8%,在司法部门工作的为19071人,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2.6%。在政府中的律师人数占全国律师总人数723189人的10.6%”。可见律师直接从政是律师参与政治的重要方式。
让我们再来看看律师在政界领袖中的情况。从华盛顿到克林顿共41位美国总统中有70%的人有法律专业背景,其中律师出身的25人,另有4人虽未涉足律师职业但都有接受过法学教育或从事过其他法律职业如法官、行政司法长官等的经历。历任副总统和国务卿、议会首脑中的大部分也都曾为各地律师公会(又称法律人协会)所接纳。
而在中国,执业律师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在层次和人数上的历史性突破是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虽然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执业律师5名,但他们均是从司法界、民主党派等阶层推选出的代表。而十届人大第一次有了4位直接从律师阶层推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加上上届连任的5名代表,目前共有8名律师跻身全国人大代表行列。
1、中国律师参政的必然性
律师走向政治、参与政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也是律师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法律是政治的产物,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为了巩固统治阶级需要的社会关系,建立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法律秩序,必须要有发达的律师制度。同时,通过律师的功能来达到消解社会矛盾,使社会矛盾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得以解决,以避免社会动荡以致引起社会革命。因此,律师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
现代的民主政治是复杂的,每个人都不可能直接参与政治来表达和实现自己的诉愿,它们必须借助自己的代言人来达到这一目的。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是法律的具体运用者,其对政治的参与能够更好地驾驭法律,以满足民众的民主诉求。
2、中国律师具备人数上的优势
中国律师业已逐渐发展成一个重要的社会服务行业.到2004年6月底,全国有执业律师110150人,律师助理30783人,律师事务所11691家,约有2/3的律师集中在大中城市。这是一个庞大的职业群体,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律师在中国的政治,法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中国律师从政的尴尬与困境
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喊出了“为权力而斗争”的口号,响彻一百多年,在今天的中国重提这个口号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在当代中国,律师名义上是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但现实的遭遇却颇为尴尬甚至悲惨,中国律师从政任重而道远。
(一) 历史和文化传统上的困境
“在法的问题上并无真理而言,每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与规范是适当的。但传统并非老一套的同义语,很多改进可以在别人已有的经验中汲取源泉。”这说明在法的存在方式上本身就有着多元性,但当我们纵观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作为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主义传统的国度,在历朝历代的法律生活中,人治主义的统治观念一直贯彻始终,古人留给我们的法律遗产除了大量的专制传统外,自由、民主、人权的基因少之又少。而在“文化层面,中国文化表现出了以义的追求压抑利的欲念、以群的观念压抑个体意识、以国家权力压抑个人权利的强韧趋势,……” 在今天看来,中国封建时代形成的诸多法律思想大多与现代政治文明中所要求的民主政治、法治、人权相去甚远。而这些历史的、文化的传统至今还影响着中国人,有时甚至根深蒂固,仍在中国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中与法治建设发生冲突。
同时,在古代中国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不高,律师被贬为“讼棍”;近代以来,律师职业在中国现代政治和社会组织的形成时期基本没有发挥作用,并由此导致人们对律师职业的陌生。北京市民不太了解律师行业占10.3%,另有56%表示不太了解,了解群体相对于不了解群体更为年轻,文化程度越高,对律师行业的了解程度越高。 可见,即使是在中国逐步迈入现代法治的今天,许多中国老百姓仍然不了解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意义,律师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仅仅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体户”,根本不可以和法官、检察官相提并论。律师职业得不到人们的认同。
(二)政治体制上的困境
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政治权力缺乏必要的制衡,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法外权力。法外权力的存在、强大造成一种直接的结果是:立法、行政、司法缺少独立的人格,缺少各自独立的人格当然也就形成不了他们相互间的制衡。律师通过法律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方以权力制衡权力的机制基础上的,只有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中形成了以权力制衡权力,律师通过法律制约权力才有了可活动的空间,才能在使权力受到有效制约上游刃有余。” 否则律师就会失去自身的独立性,成为权力的附庸,永远不可能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政治力量。这就是目前制约中国律师价值实现的最大的体现在政治体制上的障碍。
而且,现行政治体制的结构中没有对律师参与分配政治权力的制度设计,使律师至今游离于政治之外,而丧失了应有的政治符号的价值。律师在许多人眼中不过是一种权力的附属物而已,更有一些领导人把律师作为“麻烦的制造者”、“社会的不安分者”而予以压制。中国古代没有产生律师这一行业而只能出现讼师与师爷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就在于此,同时也与中国当代律师起步较晚、历史较短有关,即律师价值现有的发挥还没有足以影响到政治对律师的需求。但不管怎样,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中,缺少律师的参与,缺少权力对律师的分配,只能说明这种政治文明是一种有缺陷的不完整的文明。在律师业比较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会赋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律师根据法律的授权,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具有与司法机关相同的职能和职责。这种法律上赋予的平等身份,不仅保障了律师能够在维护市民权利时发挥最大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律师主动去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性和使命感,彰显了律师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从而增强了律师的社会认同感。
(三)法律制度上的困境
我国律师法把律师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从律师的基本属性上看,在这一概念中就缺失了律师所固有的政治属性这一最为重要的本质属性,这与现代政治文明发育较充分的国家对律师的理解相差甚远。
立法上也仅写明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配合制度,偏偏把律师排出在外。司法实践中,律师意见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律师的人格没得到充分的尊重,甚至出现律师在执业中被赶出法庭或遭非法拘禁的情况。律师缺乏以平等的地位与其他法律职业者沟通的条件,律师仍被排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设定大大抑制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案件的积极性。
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公民代理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性。这种设计实质上是在否定着一种社会分工,造成全民皆“律师”的混乱局面,客观上造成了律师的生存危机。这与现代政治文明较为发达的国家诸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实施诉讼由律师垄断的成功经验背道而驰。其结果是,导致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维护,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严重混乱,黑律师们大行其道,招摇过市,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法律秩序,给现代政治文明建设带来了极不稳定的因素,对律师价值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发挥形成了严重障碍。  (四)律师业发展的困境
新中国律师业起步较晚,管理体制混乱,还不成熟。我国目前的律师管理体制沿袭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管理律师的模式。这一管理体制在律师恢复、重建之初,对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起到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管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甚至可以说在某些方面已经成为律师业发展的障碍,目前律师业的各种混乱局面与现行的律师业的管理体制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在律师业发展的过程中,为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地扩充律师队伍,盲目地与现代政治文明发达的国家相攀比,动辙以律师在整个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去追求律师在数量上的攀升,忽视了中国仍是一个农业人口占整个人口80%以上,工业化水平还相对发展不充分,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形成,法治进程才刚刚起步这样一个基本国情;忽视了律师发展必须与民主政治、法治进程相适应、相协调逐步发展这一律师自身的发展规律;忽视了美英等现代政治文明较发达国家采用的判例法对律师数量的需求与我国成文法对律师数量需求的内在关系和差别。据统计,在我国如今10万余人的律师队伍中,大部分都是工人、农民、公司职员、教师、机关干部以及其他行业的人员等半途出家的,高等法律学校专业毕业生只占很少部分,其中具有法学本科学历的仅占总数的20%许。这些人当中,大都未经过专门的法律职业训练,素质不高,与西方国家的律师相差甚远。
五、中国律师从政之路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性出血热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传染病,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被列为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流行性出血热是由布尼亚病毒科汉坦病毒属中不同型病毒引起的一类自然疫源性疾病。人感染汉坦病毒后能导致两种严重的疾病:肾综合征出血热(HFRS)和汉坦病毒肺综合征(HPS)。在我国流行的主要是肾综合征出血热,并通常将肾综合征出血热称为流行性出血热(EHF)。
我国是受流行性出血热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年报告发病人数约为4~6万,占世界报告病例总数的90%以上。目前,除青海与新疆两省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现有流行性出血热的疫源地。流行性出血热不仅严重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对工农业生产、经济开发,以及外贸、旅游事业的发展等造成极大的影响,是我国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
国家十分重视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从1984年起,在全国建立了流行性出血热监测网络,对人间与宿主动物间的疫情进行监测,并在全国以县为单位进行了地理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开展了以灭鼠防鼠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流行强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高发区报告发病人数居高不下,新疫区不断出现,包括西部在内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病人数呈明显上升趋势。尤为严重的是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向大中城市蔓延的流行趋势,而且部分城市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强度上升明显,报告发病数迅速增多。同时,中心城市的实验动物中也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另外,部分流行性出血热患者的临床症状已不同于Ⅰ型与Ⅱ型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症状,相关研究也表明在我国流行的汉坦病毒可能存在新的型别。全面有效地实施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对保证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南水北调、西气东送、西电东输等重点工程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
(一)“十五”期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病死率控制在1.0%。
(二)“十五”期间,各省区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目标是:高发病省区的发病率控制在8.0/10万以下;中发病省发病率控制在5.0/10万以下;低发病省的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稳定维持低发水平,控制疫区扩大及新的暴发流行;至2005年,高发病省、中发病省、低发病省的病死率分别控制在1.0%、1.5%、3.0%以下。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监测工作
按照《2001-2005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做好人间疫情和宿主动物间感染情况监测。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准确,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疫情进行预测,为制定出针对性强的防治对策与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效果。
(二)灭鼠防鼠,控制宿主动物的密度
流行性出血热是以啮齿类动物传播为主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灭鼠防鼠是我国防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成功经验与主要措施之一。
灭鼠对象:家鼠型出血热疫区针对褐家鼠、黄胸鼠和小家鼠在居民区内灭鼠;姬鼠型和混合型出血热疫区针对黑线姬鼠和褐家鼠、黄胸鼠、小家鼠等,在居民区内及其附近(500米)野外灭鼠。
灭鼠指标:城乡居民区内,灭鼠后要求鼠密度(夹夜法,下同)低于1%;流行高峰期低于3%。在姬鼠型疫区村外鼠密度应控制在5%以下。
(三)疫苗接种
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是控制和降低本病发病率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流行性出血热的重点疫区、重点人群中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各地可根据本省区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情况、流行特点和疫区类型,制定预防免疫接种规划目标,以形成有效的免疫保护覆盖率。
(四)加强培训,提高防治队伍的业务水平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预防控制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工作,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做到“三早一就”(即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就近治疗),对临床诊断病例经特异性血清考核,符合率应达到80%以上。贯彻中西医结合、预防性治疗的原则和发热期抗病毒治疗,加强重症患者的护理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
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
(六)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研究
要加强流行性出血热的应用性科学研究,高发省区应将流行性出血热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病原学、疫源地类型、流行因素、快速诊断与分型试剂、疫苗远期防病效果持续性观察、出血热发病机理和特异性治疗以及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治理环境,搞好卫生,阻断传播途径
加强城市社区与农村居民区,尤其是疫点周边地区的环境综合治理,搞好环境卫生,阻断传播途径,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领导。重点疫区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部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在疫源地建设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防病管理
流行性出血热是自然疫源性疾病,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卫生防病机构要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病措施,以防止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生和流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一支强有力的专业防疫队伍是做好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保证。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科研技术人员正处在新老交替时期,建设一支好的防疫队伍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不但要稳定这支防疫队伍,更要在业务技术上培养提高他们,在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预防控制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考核与评价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3年和2005年组织中期和终期抽查评估。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将进行表彰,以全面促进和推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卫办疾控发[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性出血热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传染病,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被列为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流行性出血热是由布尼亚病毒科汉坦病毒属中不同型病毒引起的一类自然疫源性疾病。人感染汉坦病毒后能导致两种严重的疾病:肾综合征出血热(HFRS)和汉坦病毒肺综合征(HPS)。在我国流行的主要是肾综合征出血热,并通常将肾综合征出血热称为流行性出血热(EHF)。
我国是受流行性出血热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年报告发病人数约为4~6万,占世界报告病例总数的90%以上。目前,除青海与新疆两省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现有流行性出血热的疫源地。流行性出血热不仅严重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对工农业生产、经济开发,以及外贸、旅游事业的发展等造成极大的影响,是我国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
国家十分重视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从1984年起,在全国建立了流行性出血热监测网络,对人间与宿主动物间的疫情进行监测,并在全国以县为单位进行了地理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开展了以灭鼠防鼠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流行强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高发区报告发病人数居高不下,新疫区不断出现,包括西部在内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病人数呈明显上升趋势。尤为严重的是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向大中城市蔓延的流行趋势,而且部分城市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强度上升明显,报告发病数迅速增多。同时,中心城市的实验动物中也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另外,部分流行性出血热患者的临床症状已不同于Ⅰ型与Ⅱ型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症状,相关研究也表明在我国流行的汉坦病毒可能存在新的型别。全面有效地实施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对保证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南水北调、西气东送、西电东输等重点工程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
(一)“十五”期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病死率控制在1.0%。
(二)“十五”期间,各省区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目标是:高发病省区的发病率控制在8.0/10万以下;中发病省发病率控制在5.0/10万以下;低发病省的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稳定维持低发水平,控制疫区扩大及新的暴发流行;至2005年,高发病省、中发病省、低发病省的病死率分别控制在1.0%、1.5%、3.0%以下。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监测工作
按照《2001-2005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做好人间疫情和宿主动物间感染情况监测。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准确,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疫情进行预测,为制定出针对性强的防治对策与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效果。
(二)灭鼠防鼠,控制宿主动物的密度
流行性出血热是以啮齿类动物传播为主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灭鼠防鼠是我国防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成功经验与主要措施之一。
灭鼠对象:家鼠型出血热疫区针对褐家鼠、黄胸鼠和小家鼠在居民区内灭鼠;姬鼠型和混合型出血热疫区针对黑线姬鼠和褐家鼠、黄胸鼠、小家鼠等,在居民区内及其附近(500米)野外灭鼠。
灭鼠指标:城乡居民区内,灭鼠后要求鼠密度(夹夜法,下同)低于1%;流行高峰期低于3%。在姬鼠型疫区村外鼠密度应控制在5%以下。
(三)疫苗接种
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是控制和降低本病发病率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流行性出血热的重点疫区、重点人群中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各地可根据本省区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情况、流行特点和疫区类型,制定预防免疫接种规划目标,以形成有效的免疫保护覆盖率。
(四)加强培训,提高防治队伍的业务水平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预防控制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工作,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做到“三早一就”(即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就近治疗),对临床诊断病例经特异性血清考核,符合率应达到80%以上。贯彻中西医结合、预防性治疗的原则和发热期抗病毒治疗,加强重症患者的护理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
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
(六)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研究
要加强流行性出血热的应用性科学研究,高发省区应将流行性出血热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病原学、疫源地类型、流行因素、快速诊断与分型试剂、疫苗远期防病效果持续性观察、出血热发病机理和特异性治疗以及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治理环境,搞好卫生,阻断传播途径
加强城市社区与农村居民区,尤其是疫点周边地区的环境综合治理,搞好环境卫生,阻断传播途径,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领导。重点疫区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部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在疫源地建设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防病管理
流行性出血热是自然疫源性疾病,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卫生防病机构要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病措施,以防止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生和流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一支强有力的专业防疫队伍是做好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保证。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科研技术人员正处在新老交替时期,建设一支好的防疫队伍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不但要稳定这支防疫队伍,更要在业务技术上培养提高他们,在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预防控制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考核与评价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3年和2005年组织中期和终期抽查评估。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将进行表彰,以全面促进和推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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