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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研究/欧锦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3:12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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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研究

欧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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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是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为目的的实训教学活动。法律实训模块体系由单项实训模块体系和综合实训模块体系两部分组成。这种实训教学的主要方式有:课堂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仿真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训、法律实际部门的实习实训等。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应有其质量评测活动。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应采取多项措施来确保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得以顺利开展和保证其教学质量。
关键词:法律、实训模块、教学、质量、评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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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级应用性专门人才。法律职业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实用性,因此,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基本任务。实训课的开设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对于一个高等法律职业院校而言,如果没有开设相当数量的实训课,那么,它的教育不是名符其实的法律职业教育。然而,对于如何开设法律实训课和如何开展法律实训教学,许多法律职业院校感到较为困惑。因此,法律实训教学研究是值得关注的重要课题。笔者在参阅了各种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训研究资料后,结合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自身特点,提出了开展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实训模块教学(简称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设想,以求教于法律职业教育界的同仁。

一、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
为了更好地阐述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概念,我们首先要弄清何谓实训教学。所谓实训教学,是指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在学生学习了一定专业理论之后,由教师引导或指导学生亲自参加与有关专业课程相关的实践训练的教学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知,实训教学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与有关专业课程相关的实践训练的教学活动。(2)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3)它是在学生学了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后所进行的活动。(4)实训教学是在教师引导或指导下进行的。实训模块教学是一种实训教学活动,它是一些工科高职院校应用集模原理所采取的、以单模实训、集模实训和实训质量检测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活动。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是笔者研究了工科高职院校实训模块教学法之后,结合高等法律职业院校自身的特点而提出的实训教学。具体而言,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是指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尤其是操作能力)为目的,将每一门法律专业课作为一个单项实训模块,而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专业课又组合成一个综合实训模块,按照先单项实训模块后综合实训模块的顺序所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
根据这一概念,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为目的的实训教学活动。
2、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将每一门法律专业课均作为一个实训模块看待,每门法律专业课以理论教学为主,同时,还安排一定课时作为实训教学之用。在这些单项实训模块之中,可细分为若干个子模块,教师可以根据该单项实训模块的实训课时,安排其子模块的实训教学。
3、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专业课又组成一个综合实训模块(例如,刑法和刑事诉法组合成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每个综合实训模块又作为一个独立的实训课程。对于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教学,其安排的课时应全部为实训课时。
4、从实训教学安排来看,应先开展单项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在学生掌握了相关专业课理论知识和具有了单项模块实训经验之后,才可开展相关的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例如,只有先让学生学习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及其参加了单项模块的实训活动之后,才可以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教学活动。
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应成为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重要工作,这种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可以较好地培养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等应用型人才,因此,法律职业能力(尤其是法律操作能力)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学生必备的能力,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是实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举措,它可以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
(二)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使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独具特色。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是这样建立的:将每门法律专业课作为一个单项实训模块而建立起单项实训模块体系,又将各有关法律专业课组合成若干门综合实训模块而建立起综合实训模块体系,并按先开展单项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后开展相关的综合实训模块实训活动。这种循序渐进的实训活动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因此,具有较高的科学性。按照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凸现了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自身特色。
3、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每门法律专业课里开展单项模块的实训活动,把抽象的专业理论转化为具体的应用或操作,这既可以培养学生一些单项的法律基本技能(例如,在案例讨论、辩论中可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雄辩能力),又活跃法律专业课的课堂气氛,从而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兴趣。各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具有实训的专门性,因此,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学生的学习兴趣会更浓。可见,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的构建
为了循序渐进地开展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我们必须建立具体的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的构建应以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应具备的最终职业能力为根据。具体而言,从能力结构来划分,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合格毕业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包括: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三部分。法律专业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要的技能和知识。其常见的法律基本技能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雄辩能力、咨询能力、审讯能力、调查能力、笔录能力、谈判技能、法律文书写作技能、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等。法律方法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应掌握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的能力,例如,如何拟定审判提纲,如何认定证据,如何学习新法律等能力。社会能力主要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的人际交往能力。
在构建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时,我们应以培养学生具备前述职业能力为目标而构建。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可分为单项实训模块教学和综合实训模块教学。单项实训模块教学主要让学生能实践训练一部分基本法律技能和掌握单门法律专业课的知识,而综合实训模块教学则是让学生能综合实践训练各项法律基本技能。
我们可以将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总体系分为单项实训模块体系和综合实训模块体系两部分。具体构建如下:
(一)单项实训模块体系
单项实训模块体系由若干单项实训模块组成。每一门法律专业课即是一个单项实训模块,各个单项模块又可分若干个子模块。每一单项实训模块的实训教学一般只能培养学生部分法律基本技能和掌握单门专业课的知识。就目前高职法律专业而言,其单项实训模式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模块:
1、刑法实训模块。刑法实训模块可分若干子模块,例如,犯罪实训模块、犯罪构成模块、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模块,正当防卫模块、共同犯罪模块,分则根据情况可分若干子模块,等等。刑法实训模块的实训方式一般为课堂案例讨论、辩论方式。通过案例(典型案例)讨论、辩论,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雄辩能力、分析和判断事实的能力以及查找、运用法律的能力。在这一实训模块里,只能培养学生部分的法律基本技能。
2、刑事诉讼法实训模块。该实训模块又可分若干子模块。这一模块属于程序法模块,因此,其实训方式可采用课堂案例讨论、辩论方式,也可采取模拟法庭方式,还可用其他方式。在采取模拟法庭方式时,侧重于程序方面能力的培养。
3、民法实训模块。该实训模块又可若干子模块。其实训方式类似于刑法模块。
4、民事诉讼法实训模块。它由若干子模块组成。其实训方式类似于刑事诉讼法实训模块。
5、行政法实训模块。其实训方式可用案例讨论、辩论方式,同时,由于行政法律、法规众多,因此,它也应有其他实训方式。
6、经济法实训模块。其实训方式类似于行政法。
7、法律文书写作实训模块。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律专业学生应具备的相当重要的职业能力,因此,法律文书写作实训模块应摆在重要位置。其实训方式是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
8、法律基本技能实训模块。法律基本技能的各单项技能主要有:口头表达能力和雄辩能力、咨询能力、审讯能力、调查能力、笔录能力、谈判技能、一些简单法律文书(如拘留证、拘传通知书等)填写技能、分析和判断能力,等等。我们可以将这些单项的法律基本技能的单项实训活动作为一个单项实训模块,有针对性地培养训练学生单项基本技能力,实训方式可采取多种多样。
(二)综合实训模块体系
综合实训模块体系是由多个综合实训模块形成的模块体系。每一个综合实训模块包含了两门或两门以上相关法律专业课的实训内容。我们应将每一个综合实训模块作为一门综合实训课,每门综合实训课应安排60-80学时。各门综合实训课组合在一起,就形成具有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特色的综合实训课课程体系。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开展是在有关的两门或两门以上法律专业课已完成了理论学习和单项模块实训后进行的,综合模块实训的教学目标是通过让学生综合实践训练与相关专业课有关的技能,使学生具有综合职业能力。每一个综合实训模块一般由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两方面专业课的内容组成。就法律专业而言,其综合实训模块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这一实训模块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门专业课的内容。当我们将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作为一门课程来看时,其实训方式主要为仿真模拟法庭,同时可延伸到侦查、起诉、执行等阶段的内容来实训。此外,观摩审判、开展刑事法义务咨询等活动也可作为刑事法综合实训的内容。每一门刑事法综合实训课应开展三至四次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
2、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这一实训模块主要包含了民法、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这几门专业课的实训内容。该门综合实训课的实训方式主要也是仿真模拟法庭。其开展的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也应达三至四次。
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综合实训模块。这一综合实训模块主要包含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两门课的实训内容。其主要实训方式也是仿真模拟法庭。由于行政法的范围大,其本身包含有程序方面的内容,因此,其实训方式还应包括其他方式。其开展的仿真模拟法庭实训活动应有二至三次。
4、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模块。仲裁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仲裁法律事务可作为一个综合实训模块。这一综合实训模块主要包含仲裁法、民法、经济法等专业课实训内容。其实训方式一般为仿真仲裁庭。该门实训课应开展二至三次仿真仲裁庭的实训活动。
5、非诉讼法律事务综合实训模块。法律职业(尤其律师职业)常见的法律活动除了前述的诉讼、仲裁等以外,还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例如,草拟、审查合同、商业谈判、参与企业改制、见证,等等。因此,可将非诉讼法律事务作为一门综合实训模块。由于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面广,其实训方式应采取多种形式的仿真实训和实地实训。具体实训方式有待于深入研究。
6、法律大综合实训模块。这一大综合实训模块是在所有的法律专业课均学习完后而开设的。其实训的内容范围基本上包括所有专业课的内容。这一模块包括两个方面:
(1)校内大综合实训。目前,各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一般均开设了公证与律师事务课程。由于律师事务涉及面最广,因此,可将此门课程改为校内大综合实训课。有关律师和公证的理论课本由学生自学,教师作适当引导,这门课应作为专门实训课。其实训方式包括前述仿真模拟法庭、观摩审判、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训,等等。校内大综合实训课的开设是为了让学生在到法律实践部门进行毕业实习实训前能进行大练兵。
(2)法律实际部门的大实训(实习)。
法律实际部门实习实训是在法律实际部门里由具体办案人员作为指导教师,让学生运用已学习的法律专业知识分析真实案件、解决实际问题的实习实训活动。在实习实训中,学校的教师应巡回视察,对学生的一些疑难问题应予以指导,而不能不管不问。这种在真实环境下的实习实训能较好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它可以使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可以说,到法律实际部门的实习实训是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能较好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的重要阶段。因此,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应十分重视这一实习实训活动。
前述的法律模块实训体系是针对法律专业而提出来的,对于其他法学专业,其实训模块体系可在此体系上进行增减。
三、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主要方式
各法律实训模块具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它们实训方式并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许多实训模块具有一些相同实训方式。从所有法律实训模块采取的实训方式看,常见的实训方式主要有:
(一)课堂案例讨论、辩论。
口头表达能力、雄辩能力以及分析、判断能力是高等法律职业人才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技能,而课堂的案例(最好是真实的判例)讨论、辩论的实训是培养学生这些最基本技能的最主要的实训方式。因此,对于各个单项实训模块(各门法律专业课)而言,课堂的案例讨论、辩论是其最主要实训方式,尤其是实体法(如刑法、民法)单项实训模块,因为实体法课程所讲授的内容是关于实体法内容的概念、原理及其他基本知识的课程。实体法不象程序法那样具有如此强的操作性,因此,这注定实体法单项实训模块的主要实训方式是课堂案例讨论、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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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厦交运管[2004]5号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4-12-08

各公交客运企业:

  为规范公交客运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建立公交客运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市运管处公交管理科。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 公交客运 考核 通知

  抄送:各区交通局,市运管处。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2004年11月16日印发

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交客运管理,规范运输市场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提高公交客运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建立公交客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关于公交客运、道路客运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交客运的经营者和公交客运驾乘人员。

  第三条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

  市、区运管机构职责分工如下:

  跨辖区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由市、区运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辖区内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由辖区运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级运管机构对违章经营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外,同时对经营者和驾乘人员违章经营行为及安全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记分考核与管理。

  第五条 公交客运违章行为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个考核周期的记分初值为零,即记分累计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六条 公交客运违章行为记分分值,按照违章经营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1-24分,最高分值为24分。具体违章经营行为记分分值详见《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标准》(附件一)。

  第七条 同一趟次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章经营行为只记分一次;同一趟次运输过程中的不同违章行为应分别记分。

  构成《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标准》所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按规定分值对驾乘人员、经营者和公交线路分别记分。

  第八条 对驾乘人员违章情况依据考核期内违章记分累计值进行考核;对经营者和线路依据违章记分分值率进行考核。经营者和线路违章记分分值率计算公式分别为: 经营者分值率=
经营者违章记分总值
×100%

本单位被查车辆总数×考核期起止天数

线路分值率=
本线路(单元)违章记分总值
×100%

本线路(单元)被查车辆总数×考核期起止天数

  线路违章记分分值率的排名折算成分值。年度线路违章记分分值率从低到高排序,排名处于前20%的,得100分;排名处于20%至前50%的,得80分;排名处于50%至管理部门划定的线路违章记分分值率的,得60分;其余的线路,不得分。线路考核得分分为年度考核得分和平均考核得分,平均考核得分是指本办法实施以后线路累计考核得分除以考核年数。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考核得分=
线路累计年度考核得分

考核年数


  第九条 驾乘人员违章记分累计值作为驾乘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的依据;经营者违章记分分值率作为质量信誉考核、文明评比、公交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依据;线路考核得分作为线路文明评比、线路经营权期限、线路经营权期满延展、线路服务质量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违章记分的考核处理

  公交客运违章记分考核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各级运管机构要对公交客运企业及其驾乘人员的经营行为、公交线路服务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时监控,每季度每条线路的车辆检查次数不少于车辆总数的30%。

  (一)驾乘人员违章记分的考核处理

  在考核期内,对违章记分累计值满24分的驾乘人员,责令其重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学习结果作为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审验和消除违章记分累计值的依据。

  (二)经营者违章记分的考核处理

  年度累计违章记分分值率最高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有关公交线路的投标活动。

  (三)线路违章记分的考核处理

  线路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平均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同时线路经营期满前一年度考核得分100分的,线路经营者有资格申请特许经营期延展8年;平均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线路经营者有资格申请特许经营期延展5年;平均考核得分70分以上的,同时线路经营期满前一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线路经营者有资格申请特许经营期延展3年;平均考核得分60分以上的,线路经营者有资格申请特许经营期延展1年;其余线路的特许经营期不再延展。

  考核期不满1年的,按实际已考核的季度排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对线路的考核,行业管理部门既可以单条线路考核,也可以实行多条线路作为一个单元整体考核、记分。但多条线路合成单元整体考核的清单应当提前公告。

  第十二条 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渠道:

  1、管理部门现场查处或监控;

  2、群众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

  3、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4、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经查属实的;

  5、公交服务质量考评委的意见;

  6、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各级运管机构在违章记分时应开具《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通知单》(附件二)。《通知单》分为“存根联”、“通知联”和“抄送联”。“通知联”交给经营者,“抄送联”每月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转交给市运管处公交客运管理科,作为违章记分考核统计的依据。

  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开具《通知单》应根据《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中所认定的违章事实和本办法规定的与其违章事实相对应的违章记分考核项目及其分值进行记分。违章行为按照记分考核项目和分值标准每发生一次,记一次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违章记分有异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的,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及相关的运管机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道路运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增加记分项目和分值。

  第十五条 运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当事人的投诉,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

  第十六条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应将违章记分统计情况在市运管处网页上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附件一:

厦门市公交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标准

违章
代码 违章行为 驾乘人员记分 经营者
记分 线路
记分
31201 车辆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每车次) 4 4 4
31202 车辆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 2 2 2
31203 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年审 4 4 4
31204 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 1 1 1
31205 车辆营运期满后继续营运 6 6 6
31206 营运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1 1
31207 车辆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营运 4 4 4
31208 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运活动 8 8 8
31209 使用报废车辆运营 6 6 6
31210 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 4 4 4
31211 没备足专用发票或使用无效票证 2 2 2
31212 乘客需要票据无法提供票证或不给票据 2 2 2
31213 使用的票证与车辆所属单位不一致 2 2 2
31214 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 2 2 2
31215 不在核定站点上下客 2 2 2
31216 采取欺骗手段揽客 4 4 4
31217 中途无故中断运输,卖客、盘客、甩客 4 4 4
31218 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4 4 4
31219 擅自绕道行驶 4 4 4
31220 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 6
31221 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或调整公交线路 8 8  
31222 使用无效(超期)线路牌 2 2 2
31223 伪造、转借线路牌 4 6 6
31224 不按规定放(挂)置岗位服务证 1 1
31225 营运中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 1 1
31226 所驾营运车辆与从业资格证核准的从业资格不一致 2 2 2
31227 持无效从业资格证件 4 4 4
31228 使用伪造、倒卖、租借从业资格证件 4 4 4
31229 无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营运车辆   6 6
32230 车号牌不齐或字迹不清晰 1 1 1
32231 前车门两侧未喷涂经营者名称 2 2 2
32232 车辆外观明显脱漆、凹陷、破损、不整洁,乱贴广告 2 2 2
32233 车内四周破损,座垫凹陷以致松动、严重变形 1 2 1
32234 车辆随意张贴广告 1 1 1
32235 车厢内不按规定张贴线路站点图 1 1
32236 车上不按规定张贴价格标签和监督、举报电话 1 1
32237 线路标识牌不醒目的 1 1
32238 线路标识牌不齐或破损、残缺的 2 2
32239 车辆不坚持日洗趟扫 1 1 2
32240 车内脏乱不整洁 2 1 1
32241 仪表缺损或仪表盘上堆放杂物 2 1 1
32242 不按规定安装卫生容器 1 1
32243 车内无消防器材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更换和维护 2 2 2
32244 自制线路牌证 2 2
32245 不报站、不疏导旅客 1   2
32246 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报站器或报站器坏不及时修理或
营运途中,因报站器坏驾驶员不口头报站的 1 1 1
32247 空调车在规定期限内不开空调 1 1 1
32248 不落实尾气治理措施   1 1
32249 尾气排放超标   1 1
32250 不讲普通话和服务用语 1   2
32251 讲服务忌语 1 1 1
32252 辱骂或殴打乘客 6 6 6
32253 车辆因故不能行驶,不向乘客解释、致歉或车辆载客加油 1 1 1
32254 车辆因故不能行驶,不安排转乘 4 4 4
32255 不主动宣传动员为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1   2
32256 乘客下车,未提醒携带好随身物品 1 1 1
32257 拾物拒不上交 2 2 2
32258 车内发生盗窃、打架等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或不及时报告 2 2 2
32259 不阻止乘客携带可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4 4 4
32260 驾乘人员仪容仪表不整 1 1 1
32261 驾乘人员乱扔废弃物、吐痰、聊天或在车内抽烟、吃零食 1 1 1
32262 驾驶员行驶中打手机 1   2
32263 开快车抢客 2 2 2
32264 限鸣喇叭区域内鸣喇叭 2 1 1
32265 在人行横道,不减速礼让行人 2 1 1
32266 违章超车 4 4 4
32267 闯红灯 4 4 4
32268 公交车不依次进站上下客 2 2 2
32269 3辆以上公交车同时到站,第四辆及以后的公交车不二次进站 2 2 2
32270 公交车在停靠点上下客完毕后超过30秒不驶离 2 2 2
32271 公交车不在靠边行车道上停车或上下客 4 4 4
32272 公交车发车准点率达不到95% 1 1
32273 车未停稳上下客 4 4 4
32274 车未停稳上下客,致乘客摔伤 8 8 8
32275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1
32276 报送虚假的统计资料   1 1
32277 企业没有设立投诉电话   1 1
32278 投诉不及时处理、反馈,造成上访   4 4
32279 工作人员受理投诉不认真、不耐心,造成群众投诉   4 4
32280 不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和纠纷 4 4 4
32281 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属实的 6 6 6
32282 拒绝依法暂扣证件 6 6 6
32283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 6 6 6
32284 在抢险救灾或应急事件中不服从管理部门调度 12 12 12
32285 严重扰乱运输秩序,影响公交市场稳定 12 12 12
32286 擅自转让、转包线路经营权 12 12
32287 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员工集体上访、罢运等不稳定事件 12 12
32288 在市重大活动期间严重违章被管理部门通报的 12 12 12
32289 发生全、主责以上的重大行车安全事故(死一人以上) 12 12 12
32290 发生全、主责以上的特大行车安全事故(死三人及以上) 24 2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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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年 月 日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人:
200 年 月 日



北京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北京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总 则
为搞好内燃机车段修工作,提高修车质量,确保铁路运输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内燃机务段干部和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质量第一”和“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段修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纪律,按照本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对机车进行检修,在确保段修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切实保证安全,努力提高机车完好率,为铁
路运输提供质量良好的牵引动力。
机车段修的各级机构和干部要加强对机车检修工作的领导,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联系实际,讲求实效,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在机车段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四按”、“三化”记名检修(“四按”是按范围,按“机统—28”及机车状态,按规定的技术要求,按工艺
;“三化”是:程序化,文明化,机械化),科学地组织段修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提高机车段修的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
本规程的限度表与规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段修中因机车改进设计或遇到超出本规程基本技术规定范围的检修作业时,可参照产品图纸、设计资料、大修规程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处理。机车运用中发生碎修和临修时,其基本技术规定可按定修机车的要求执行。
本规程是段修机车验收的依据。遇有问题时,按《铁路机车验收规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章 段修工作管理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第1条 内燃机车段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机车检修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检修和有关规章;审批机车大修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铁路局:对全局机车检修工作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命令;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局有关机车检修细则和办法、机车架修范围、探伤范围、验收范围、配件互换范围及定量、主要部件检修工艺;编制机车大修计划;审批机车架修计划。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命令;督促检查本分局管内各机务段的机车检修工作,坚持按计划修车。
机务段:贯彻执行部、局、分局有关的规章、命令;编制机车定修范围、检修工艺;制定机车和主要部件检修的技术作业过程表和有关制度;编制机车检修计划,全面完成段修任务。
检修车间
第2条 机务段检修车间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抓好机车检修质量、检修时间、劳动生产率、配件材料及能源消耗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贯彻执行按固定机车的综合性包修负责制或按机车主要部分的专业性包修负责制,并根据检修任务的需要设立相应的班组,加强对生产班组的管理。
三、在段修过程中,严格执行“四按”、“三化”、记名检修,不断提高机车检修工作的程序化、文明化、机械化程度,建立健全各种修程的检修台帐和记录,把记名检修落实到班组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中去。
四、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及时指挥生产。检修主任(或副主任)要按时主持召开各种检修会议,传达上级命令,确定超修范围,检查生产进度,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按照机车检修评定标准,对每台机车的检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定。
五、切实抓好机车检修、配件修复、段制品生产等项调度工作,保证机车架、定修和大型互换配件检修按作业过程表进行,实现均衡生产。
六、根据段定的职工培训计划,按生产班组的不同专业,有计划地组织检修人员学习技术、业务,不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七、加强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坚持安全生产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八、对参加机车检修工作的乘务员进行考勤,布置并指导工作。
修程和周期
第3条 内燃机车应根据其构造特点、运用条件、实际技术状态和一定时期的生产技术水平来确定其检查修程和周期,以保证机车安全可靠地运用。
一、修程:
分为大修、架修、定修三级,其中架修和定修为段修修程。
二、周期:
各级修程的周期,应按非经该修程不足以恢复其基本技术状态的机车零部件在两次修程间保证安全运用的最短期限确定。根据当前机车技术状态及生产技术水平,检修周期规定如下:
大修 60~72万公里
架修 20~24万公里
定修 不少于2万公里
运用在坡道大于12‰线路上的机车,其检修周期下限允许降低10%。
架修周期包括新造或大修至架修、架修至架修、架修至大修间的公里。
由于机车担当客、货运输任务不同,各地运用条件差异也较大,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局内燃机车各级修程的周期,并报铁道部核备。为不断提高内燃牵引的经济效益,应认真掌握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逐步延长机车的检修周期,
经充分试验验证,允许突破以上规定的检修周期上限,但须报铁道部批准。
检修周期确定后,在日常掌握中,定修公里允许伸缩10%(但不得少于2万公里);有的机车架修公里需要延长或缩短时由机务段鉴定,报铁路局审批;有的机车大修公里需要延长或缩短时,经机务段鉴定,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机务局)批准。
检修计划
第4条 内燃机车检修应按计划均衡地进行。检修计划由机务段技术室负责会同检修、运用车间,根据机车的实际技术状态、走行公里或期限,以及检修、运用车间的生产安排进行编制。机务段长应定期检查检修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定修计划:
机车定修月度或旬(周)计划应在月或旬(周)开始前3~5天提出,经机务段长批准,报铁路分局后执行。运用车间要于机车定修开工48小时前填好“机统一28”,并于24小时前交检修车间。
二、架修计划:
机务段在每年度开始前85天编制出分季的年度架修计划报铁路局,铁路局平衡汇总后报铁道部备案,每季度开始前45天编制出分月的季度架修计划报铁路局,铁路局审查、平衡批准后,于季度开始前30天下达到承修段,并通知委修段。委修段于月度开始前25天将架修机车不良
状态书寄给承修段。承修段于每月开始前10天编制出架修施工月计划报铁路局并通知委修段。
检修范围
第5条 机车各级修程必须有科学的检修范围,并认真贯彻执行。
定修范围由机务段编制,报铁路局备案;架修范围由铁路局编制,报铁道部备案,架、定修范围应由编制单位根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定期组织修订。
机车架、定修范围编制的依据:
一、架、定修周期。
二、各机组、部件的技术要求。
三、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
检修范围应保证:
一、机车不发生因范围不恰当而造成的机破、临修。
二、机车不发生因范围不恰当而造成的超范围修。
检修工艺
第6条 为了提高机车检修质量和效率,必须有合理的、先进的检修工艺。
铁路局组织编制主要机组和部件的检修工艺,并报铁道部备案;机务段编制架、定修车上作业项目的检修工艺、小部件检修及其它作业的检修工艺或工艺卡片,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7条 编制、贯彻检修工艺的基本要求:
一、检修工艺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技术规定、限度以及国标、部标、图纸、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力求简明实用,通俗易懂,操作简便、安全;检修工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质量标准,解体、检查、修理、组装、试验的基本方法,所用的专用工具、量具、设备和材料等。
二、检修人员必须熟知自己所从事作业的工艺,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工作。工艺装备、工具和量具须定期校验、维修,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三、要定期检查与分析工艺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地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各项工艺,使之达到合理、科学、先进的要求。
配件互换 配件生产
第8条 配件互换是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组织均衡生产的有效措施。配件互换及配件生产的基本要求为:
一、机务段要执行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配件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范围。配件定期互换应纳入机车架、定修范围。
二、根据少占用国家资金的原则,机务段应按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定量在检修车间配备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配件,并建立互换配件的管理制度。良好互换配件保有量应符合规定要求。互换配件报废时,由机务段按照规定组织鉴定,并办理报废手续,经批准后要及时申请补充。
三、铁路局应根据部定配件生产供应范围积极组织配件生产,产品质量须符合国标、部标、图纸及有关技术条件要求,并逐步向专业化、集中生产的方向发展。铁路局机车车辆配件厂要不断增加配件生产品种,逐步把各段生产的技术要求较高、批量较大的配件纳入厂的生产范围,供应
机务段修车的需要。
四、机务段要根据互换配件修复周期、良好配件保有量、段制品生产范围,认真组织配件的修复和生产,并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努力做到物尽其用。
技术管理
第9条 机务段必须贯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负责制,在机车检修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技术管理,执行有关技术规定,严肃技术纪律。
一、要贯彻落实各项技术规章;掌握机车及主要部件状态,编制检修计划;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搞好计量工作,对工、卡、量具及计量仪表加强管理,按期检验;开展技术革新和机车技术改造;推广全面质量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
二、要按时做好机车履历簿和检修台帐的填写及其它技术资料的积累,并妥为保管。对有关数据要定期进行数理统计分析,为提高机车检修质量提供依据。
三、要建立健全机车检修工作分析制度。年、季,月度定期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修任务和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机车质量、技术安全以及有关技术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为:机破、临修、碎修、超范围修及重大返工修等。对机破、临修要明确发
生原因及责任者,并提出防止措施。
机务段应将上述各项分析情况每季汇总归纳,并经段长审查后于季度以后10日内报铁路局。铁路局每年进行综合分析后于1月末提出上年度的检修工作总结报铁道部。
四、在机车检修工作方面要发挥技术室的应有作用,做好检修计划、检修工艺、技术革新、综合分析、技术资料等以及机车各部(柴油机、液力传动装置、电机、电器及电线路、蓄电池、辅助装置、制动、走行、轮对、仪表)的技术管理工作。
其 它
第10条 跨局、段的架修机车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计划)规定的日期回送入段。回送机车的所有零、部件不得拆换。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资料等须在机车入段时一并交给承修段。
参加架修的机车乘务员要在开工前向驻段验收室报到,当好验收员的助手,并在架修的工长领导下完成铁路局规定范围的作业。交车后,由承修段会同驻段验收室对机车保养状态和乘务员在架修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连同考勤表一起寄送所属机务段。
架修机车自交车时起,应于48小时内离开承修段。承修段要将填写齐全的机车履历簿及验收记录交接车人员签收后带回。
第11条 机车经架修后,在正常运用和保养维修的情况下,承修段应按规定的范围保证规定的使用期限,其范围和保证期由各铁路局制定。规定范围以外的要保证一个定修期。
架修机车如因质量不良不能实现规定的保证期限时,由驻段验收室判明责任,如委修段能够修理时,要尽量代修,材料费由承修段负担,必要时也可返承修段修理。

第二章 基本技术规定
柴 油 机
第12条 机体及机座检修要求:
一、检查机体、机座状态,并清扫干净。主轴承盖、稳压箱及齿轮箱不许有裂纹。
二、气缸盖栽丝无裂纹及松缓,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
三、主轴承螺栓及螺母不许有裂纹,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螺母与主轴承盖及机体的接触面须平整。螺母紧固力矩标准为180~185公斤/米,或相应的螺栓伸长量为0.35~0.40毫米。
四、主机油道、活塞冷却油道架修时应冲洗干净。焊修后须进行1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活塞冷却油喷嘴不得有裂纹和松动。
五、机体与机座应配对组装,更换其中任一个时,组装后与齿轮箱结合面的不平齐度不大于0.05毫米。
六、机座的弹性支座橡胶元件不得有老化、龟裂和破损。
七、油底壳经焊修后应灌水作密封性能试验,保持30分钟无渗漏。
第13条 曲轴及其附件检修要求:
一、曲轴不许有裂纹存在。若用磁力探伤检查,探伤后须作退磁处理。
二、曲轴均衡块螺栓不得松缓,紧固力矩标准为65~70公斤/米。
三、曲轴油道须清洗干净,油封杯、油封垫及螺栓必须按原位组装,更换油封垫时要严格按图纸加工。组装后曲轴油道应进行10公斤/平方厘米的油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四、减振器各部不许有裂纹、渗油。惯性体、摩擦环不许有严重拉伤,更换摩擦环时,两侧摩擦环对惯性体端面凸出量之差应不大于0.05毫米。减振器装机后应作用良好。
五、分解时,曲轴输出法兰、正时齿轮与曲轴锥度配合面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5%,其轴向压入量应分别为18±0.5毫米和8—1毫米。
六、弹性联轴节橡胶应无老化、破损,允许有不超过3处的开裂,但总长不大于100毫米,深度不大于10毫米,开裂超过上述规定时应作扭转试验,扭矩2000公斤·米时扭转角为7.5°~9.5°,裂纹不得扩大,扭转试验合格者可继续使用。架修时应更换弹性联轴节内的
润滑脂、检查轴承状态。更换弹性联轴节内的零件后应作动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100克厘米。弹性联轴节装上曲轴后,直径210毫米止口外园面径向跳动量不得大于0.5毫米。
第14条 轴瓦检修要求:
一、轴瓦应有胀量,在轴承孔内安装时不得自由脱落。
二、轴瓦不许有剥离、龟裂、脱壳、烧损及严重腐蚀和拉伤。
三、架修或选配轴瓦时:
1、新瓦紧余量应符合表1规定(表略)。
2、旧瓦紧余量允许较表1下限减少0.04毫米。
3、轴瓦合口面应平行,在瓦口全长内不平行度不大于0.03毫米。
四、轴瓦组装时:
1、同一瓦孔中的两块轴瓦厚度差不得大于0.04毫米。
2、瓦背与轴承孔应密贴,轴瓦定位销不得顶住瓦背。连杆瓦背与连杆大端孔间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3、同一瓦孔的两块轴瓦端面错口应不大于0.5毫米。
4、相邻主轴瓦的润滑间隙差应不大于0.03毫米,整台柴油机各主轴瓦润滑间隙差不得大于0.04毫米。
5、止推环与曲轴止推面紧靠时两者应密贴,允许有不大于0.05毫米的局部间隙存在,但沿圆周方向的累计长度应不大于1/4圆周。
第15条 活塞检修要求:
一、清除油垢、积炭。
二、活塞不许有裂纹、破损,顶部允许有轻微的碰痕和点状烧伤,裙部允许有手摸感触不明显的拉伤。
三、活塞环槽侧面拉伤或磨损超限时,允许将环槽高度增加0.5毫米,配相应的活塞环进行等级修理。
四、活塞销不许有裂纹。
五、活塞头与活塞裙的配合过盈量为0.048~0.105毫米,碟形弹簧无裂损,齿形螺母的紧固力
+2
矩为50 公斤/米。
第16条 连杆检修要求:
一、主副连杆体、连杆盖及副连杆销不许有裂纹。小端衬套及副连杆销衬套均不得松动,更换时过盈量应分别为0.125~0.16毫米和0.07~0.10毫米。连杆盖的油孔应畅通。副连杆横动量不得小于0.5毫米。
二、连杆螺钉不许有裂纹,其螺纹不得有锈纹、损坏或严重磨损。
三、架修时,须校对连杆螺钉的紧固力矩。紧固力矩标准,大螺栓M30×2—1为75±1公斤/米,小螺钉M24×2—1为45±1公斤/米。
四、连杆大小端孔(小端带衬套)中心线的不平行度、扭曲度,在距连杆中心线两侧200毫米处测量应不大于表2的规定,超限时允许刮修衬套(表略)。
五、更换主或副连杆时应检查主副连杆间的开度,其最小值不大于130毫米,最大值不小于320毫米。
第17条 活塞连杆组装要求:
一、同一柴油机各活塞连杆组总重量差不大于360克,活塞组重量差不大于200克,连杆组重量差不大于250克(其中主连杆组重量差不大于180克,副连杆组重量差不大于70克)。
二、各零、部件组装正确,连杆能自由摆动,活塞环转动灵活无卡滞。
三、连杆螺栓与连杆体及盖的接合面须密贴,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第18条 气缸盖检修要求
一、清除积炭、水垢,保持油路、水路畅通。
二、气缸盖密封垫安装面须平整,损伤时允许切削加工、但气缸盖密封垫安装止口深度不得大于4毫米。
三、气缸盖、气门座不得有裂纹,气门座、气门导管、横臂导柱无松缓。更换时,气门座、气门导管的装入过盈量应分别为0.06—0.08毫米和0.005—0.015毫米。
四、气门不许有裂纹、麻点、凹陷、碰伤、砂眼等缺陷,气门杆不许有烧伤、拉伤、杆身不直度、气门阀口面对杆身的跳动量均不大于0.05毫米,气门阀盘圆柱部厚度进气门不得小于4.3毫米,排气门不小于4.0毫米。
五、气缸盖须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六、气门摇臂、横臂、调整螺钉、球头、球座不许有裂纹,油路要畅通。更换摇臂衬套时与摇臂的过盈量应为0.015~0.065毫米。气门锁夹应无严重磨损,并须成对使用。
七、气缸盖组装时,气门与气门座须严密,用煤油检验1分钟不得泄漏。气门锁夹对气门弹簧座上平面的凸出或下陷量不大于1毫米,但横臂与锁夹或弹簧座间必须有不小于0.5毫米的间隙。横臂应水平,其两端与气门杆的端部接触要良好。组装后配气机构应动作灵活。
第19条 气缸套检修要求:
一、气缸套不许有裂纹,外表面的穴蚀深度架修时不得大于7毫米,定修时不大于9毫米。内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轻微擦伤经珩磨后允许继续使用。
二、气缸套与水套的配合间隙为0.026~0.11毫米,组装时水套进水口应与气缸套最下端一条筋的缺口相错90°±3°。
三、密封胶圈不得老化及破损。
四、气缸套与水套组装后须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20条 凸轮轴及挺柱检修要求:
一、凸轮轴不许有裂纹,凸轮及轴颈工作表面不许有剥离、严重拉伤及碾堆等缺陷。
二、凸轮轴轴颈的径向跳动量应不大于0.10毫米(支撑于第2、5位轴颈)。
三、凸轮与轴不得松旷,更换凸轮时凸轮与轴颈的过盈量为0.01~0.04毫米,组装后应校对配气相位。
四、挺柱头不许有松缓,挺柱及导筒不许有裂纹及严重拉伤,滚轮表面不许有剥离及擦伤,滚轮转动灵活,挺柱无卡滞。
五、推杆头不得松缓,球窝处不得有剥离及麻坑,推杆组件在全长内弯曲量不大于1毫米,超限时允许冷调校正。
第21条 进、排气系统检修要求:
一、进气支管不许有裂纹,橡胶管及橡胶密封圈不得老化及破损。
二、排气支管、波纹管、烟筒、消音器不许有裂纹,拆下检修时应清除积炭。各密封垫应无泄漏。
三、排气系统的隔热保护层须完好。
第22条 增压器检修要求:
一、清除各部的油垢和积炭。喷咀环内外圈、转子轴、叶片不得有裂纹,变形和其它缺陷,但允许有下列情况存在:
1、涡轮叶片在顶部5毫米内卷边或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
2、喷咀环叶片上撞痕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喷咀环外圈和外圈锒套允许有不窜出定位凸舌的变形,但不得有裂纹。
3、喷咀环和涡轮叶片的外边缘有不大于0.5毫米的周向摆动,但轴向无松动。
二、转子组更换零件后须做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度应不大于3克·厘米。
三、涡轮进气壳外侧有裂纹时,经2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不发生渗漏的允许继续使用。
四、增压器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五、增压器组装后,转子应转动灵活,无异音。装车后,当柴油机在正常油、水温度下以最低转速运转5分钟以上停机时,转子惰转时间应不小于30秒。
六、增压器在车上运用时,用手拨动转子应能自由转动。
第23条 喷油泵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柱塞偶件不许拉伤及剥离。齿杆无弯曲和拉伤。
二、柱塞偶件须进行严密试验,在室温试验用油粘度E20=1.85~1.90、柱塞顶部压力为200±5公斤/平方厘米的条件下,严密度应为7~32秒。试验台应用标准柱塞偶件校核,允许用标准柱塞偶件的实际试验秒数进行修正。
三、出油阀偶件须进行4~5公斤/平方厘米的风压试验,保持15秒钟无泄漏。出油阀行程应为4.2~4.8毫米。
四、测量“B”尺寸,精确到0.01毫米。
五、喷油泵组装后,拉动调节齿杆应灵活,并作供油量试验:
1、停油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550±5转/分时,用30.5毫米厚卡块固定齿杆位置,喷油泵应停止供油,并不得滴漏。
2、大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550±5转/分时,用10毫米厚卡块固定齿杆位置,柱塞往返200次的供油量应为315±5毫升。
3、小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215±5转/分时,用26.5毫米厚卡块固定齿杆位置,柱塞往返200次的供油量应为20±5毫升。
六、喷油泵下体各零件不许有裂纹及严重拉伤,滚轮不得有腐蚀及剥离。
第24条 喷油器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针阀偶件不得有拉伤、剥离及偏磨。
二、针阀行程为0.48~0.60毫米。
三、喷油泵组装后须作性能试验:
1、严密度试验。在室温下,试验用柴油,当喷油器的喷射压力调整至350公斤/平方厘米后,油压从330公斤/平方厘米降到280公斤/平方厘米的时间应不少于15秒。
+5
2、喷射性能试验。喷射压力为260 公斤/平方
厘米,以每分钟40~70次喷射,应雾化良好,声音短促清脆,连续喷射1分钟,喷油器头部应无滴漏现象。
第25条 调速器检修要求:
一、调速器体及各零件不许有裂纹,调速弹簧、补偿弹簧的特性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二、各滑动及转动的磨擦表面应无手感的拉伤及卡痕。
三、更换飞锤时,其重量差不得大于0.1克。飞锤的摆动幅度应保证柱塞全行程为6.2±0.1毫米。
四、滑阀在中间位置时,滑阀活塞与套座第5排孔的上边缘应有1.6±0.1毫米的重叠。滑阀上、下
+0.1
行程均为3.2 毫米。



五、伺服马达杆的全行程为25±0.5毫米。
六、补偿弹簧预紧力为1±0.2公斤。
七、调速器组装后须作磨合试验和性能试验:
1、调速器体的各结合面及油封无泄漏。
2、油温达到60℃后,储油室工油压应为6.5—7公斤/平方厘米。
3、各档转速与其名义值差应不大于10转/分。
4、调速器装车后,油温达到正常时,变换主控制柄,转速波动应不超过3次,稳定时间不超过10秒,稳定后与该档转速名义值差不大于10转/分,当主控制手柄回到0位时,柴油机瞬时转速应不低于350转/分(柴油机最低空转转速为425转/分时)。
第26条 柴油机控制装置检修要求:
一、控制装置各杆无弯曲,安装正确,动作灵活。横轴轴向间隙应为0.18—0.4毫米,杠杆系统的总间隙不得大于0.6毫米。在弹性位杆处测量杠杆系统总阻力应不大于2.5公斤,各喷油泵接入后应不大于7.5公斤。
二、当横轴上最大供油止档中心线与铅垂线成17°角时,横轴左右臂中心线与铅垂线之夹角应为14°,此时各喷油泵齿杆应在0位(用30.5毫米厚卡块检查)。
三、当喷油泵调节齿杆在0位时,超速停车摇臂触头与横轴触头之间夹角应为28°,当喷油泵在最大供油位置时,两触头应不得接触。超速停车装置作用后,摇臂触头应能通过横臂触头将喷油泵齿杆拉回零位。
四、超速停车装置的调速弹簧、复原弹簧须符合原设计要求,各油封及密封垫圈状态良好,飞块与三角扛杆的间隙应为2±0.5毫米。超速停车装置的动作值为1210±15转/分,装车后允许进行适当调整,以柴油机的极限转速值为准。紧急停车机构应作用良好,按下紧急停车
按钮时柴油机应迅速停车。
第27条 机油泵(润滑机油泵和活塞冷却机油泵)、燃油输送泵(辅助机油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承座板(泵盖)、齿轮轴不许有裂纹,泵体内壁、齿轮端面、轴承座板(泵盖)内侧面允许有轻微拉伤。
二、机油泵轴承座板擦伤时允许磨修,但磨修后轴承座板厚度应不小于43毫米。
三、各油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
四、机油泵、燃油输送泵、辅助机油泵检修后须进行磨合试验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略)。
第28条 机油系统限压阀检修要求:
一、阀口配合面应密封。
二、各阀组装后按表4进行油压试验(表略)。
第29条 水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蜗壳、进水法兰、叶轮等不许有裂纹,叶轮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及腐蚀,叶轮焊修后须作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克·厘米。
二、叶轮与轴的配合应为过盈量0~0.02毫米,叶轮与前后水封环的径向间隙应为0.13~0.20毫米。
三、叶轮直径99.74毫米之外圆面组装后的径向跳动量应不大小0.06毫米。
四、油封,水封状态良好,组装后叶轮转动灵活。
五、水泵检修后应进行试验,其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略)。
第30条 示功阀及曲轴箱防爆门检修要求:
一、示功阀不许有裂纹、缺损和乱扣,手轮无松缓、旷动,阀口状态良好,用柴油作密封试验,压力120公斤/平方厘米,保持2分钟无泄漏。
二、曲轴箱防爆门状态良好,开启压力为0.3公斤/平方厘米,用柴油试验应无渗漏。
第31条 柴油机组装调整要求:
一、供油提前角为23°±1°,齿轮端面不平齐度不大于2毫米。
二、气缸套装入机体压紧后,水套法兰支承面与机体顶面应密贴,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气缸套内孔的椭圆度、锥度应分别不大于0.1和0.15毫米。
三、活塞连杆组装时,应使活塞环切口与活塞销中心线相错45°,相邻活塞环口相错90°或180°。组装后主连杆大端横动量应不小于0.40毫米,并能左、右自由拨动。
四、气缸余隙应保证主、副缸的几何压缩比均达到12.5∶1,与计算值相比,实际压铅值允差+0.10~—0.15毫米。
五、气缸盖螺栓最终紧固力矩为90~100公斤·米,或测相应螺栓伸长量为0.35~0.40毫米;喷油器压块的紧固力矩为18~20公斤·米。
六、进、排气门冷态间隙均为0.50毫米。
七、曲轴输出端油封的径向间隙应为0.35~0.60毫米。
八、柴油机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泄漏。
九、组装后,机油系统须用压力油循环冲洗干净。
第32条 柴油机试验要求:
一、架修时磨合时间不少于4小时。持续功率连续运转不少于1小时。若试验时的大气状况与标准大气状况(大气压力760毫米汞柱、温度20℃、相对湿度60%)不同,功率应作相应的修正。
二、最大供油止档应按2750马力封定。
三、试验中,柴油机状态及各参数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运转平稳无异音,各部无非正常泄漏。
2、在正常油温下,主控制手柄由最高位迅速回到0位时,柴油机不得停机。
3、按表6所列项目进行参数考核(表略)。
四、柴油机更换了主要配件后须作如下试验:
1、更换了曲轴、凸轮轴后须进行空载、负载磨合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
2、更换了1台及以上的增压器后,须进行负载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
机油、燃油、进气及冷却水系统
第33条 机油、燃油、及空气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机油细、精滤清器、增压器机油精滤器体及滤芯不许有裂纹或破损,并须彻底清扫干净,组装后各结合面无泄漏。安全阀口应密封良好,开启压力机油细滤器为2±0.2公斤/平方厘米,精滤器为1±0.2公斤/平方厘米。
二、机油离心滤清器体、转子和轴不许有裂纹,转子轴弯曲时允许冷调校正,但校正后须探伤检查。更换转子部分零件后应做动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5克·厘米。限压阀口应密封良好,开启压力为
+5
2 公斤/平方厘米。组装后各结合面无泄漏。离心滤
清器装车后应转动灵活无异音。
三、燃油粗、精滤清器体无裂纹,粗滤器内、外滤网无破损,精滤器纸滤芯应更换,三通阀须转动灵活
0.5
无泄漏。精滤器溢油阀开启压力1.5+ 公斤/平方
厘米。密封垫状态良好,组装后各结合面无泄漏。
四、空气滤清器的旋风筒及网式滤芯应无破损和严重变形,更换网式滤芯时,应把滤清器体内清扫干净。网式滤芯清洗后要用干净的柴油机机油浸透、滴干(不滴油为止),并防止沾染灰尘。组装时各结合面处必须密封,不得使空气未经滤清就漏入增压器吸气道。运用中空气滤清器的

网式滤芯应根据其赃污程度,严格进行定期更换或清洗浸油。
第34条 热交换器检修要求:
一、热交换器(包括机油、燃油、传动油热交换器,以下同)的油、水系统应清扫干净,体和盖不许裂纹。
二、密封胶圈不许腐蚀、老化。
三、堵焊管数不得超过总数的2.5%。
四、组装后,机油、传动油热交换器的油和水系统要分别进行10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燃油预热器油系统作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35条 散热器检修要求:
一、散热器的内外表面应清洗干净,其散热片须平直。
二、散热器单节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三、每个单节堵焊管数不超过6根。
四、运用中每个单节散热片倒片面积不得超过10%。
五、架修时、每台机车的散热器清洗、检修后,应任意抽取其中4个单节进行流量试验,用110升水从2.3米高处经内径不小于35毫米的管子流过1个单节所需的时间应不大于60秒,4个单节有1个不合格者,允许再抽4个检查,如仍有不合格时,该台机的散热器单节应全数
进行流量试验。流量试验不合格的单节须重新清洗或修理。
第36条 中冷器检修要求:
一、中冷器的散热片应平直,其内部须清洗干净。
二、锌套应无裂损,其厚度残存量不得小于原厚度的1/3。
三、中冷器内每个冷却组堵焊管数不超过6根,整个中冷器堵焊管数不多于20根。
四、中冷器组装后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37条 预热锅炉检修要求:
一、清除烟垢及水垢。炉体管组、燃烧室体、烟囱、上、下水箱不许有裂纹或开焊。
二、预热锅炉组装后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三、喷油器应进行喷油量试验,当喷油压力为10公斤/平方厘米时,喷油量应不大于17公斤/小时;当喷油压力为15公斤/平方厘米时,喷油量应不小于17公斤/小时。当喷油压力在6~16公斤/平方厘米范围内时,喷油器喷油应雾化良好。
四、点火装置应作用良好,预热锅炉组装后须作点火试验,在电压96伏、喷油压力10~15公斤/平方厘米下,连续点火5次,不许有点不着火的现象。
五、预热锅炉装车后应进行综合性能试验,各部件应运转正常,作用良好,油、水系统无泄漏。
第38条 油、水管路系统检修要求:
一、各管路接头无泄漏,管卡须安装牢固,各管间及管路与机体间不得碰磨。
二、各管路法兰垫的内径不得小于管路孔径,每处法兰密封垫的厚度不超过6毫米,总数不超过4片。
三、各连接胶管不许有腐蚀、老化、剥离。
四、各阀须作用良好。
五、水系统须进行3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15分钟无泄漏。
辅助装置
第39条 冷却风扇检修要求:
一、冷却风扇裂纹允许焊修,焊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0克·厘米。平衡块总重不得超过250克。
二、风扇与偶合器涡轮体紧固后。风扇下端面与风扇托板间应有间隙。
三、风扇叶片与车体风道间隙不得小于3毫米。
四、组装后风扇须转动灵活、无异音。
五、风扇传动万向轴检修按第79条办理。
滚动轴承及齿轮
第40条 滚动轴承检修要求:
一、轴承内外圈、滚动体不许有裂纹、剥离及过热变色,允许有轻微的腐蚀及拉伤痕迹。
二、轴承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折损、卷边,铆钉不得折断或松动。
三、轴承清洗后须转动灵活,无松旷或异音。
四、轴承拆装时,严禁直接锤击轴承,热装时加热温度不超过100℃,轴承型号后带“T”者允许加热至120℃。
第41条 齿轮检修要求:
一、齿轮不许有裂纹(不包括端面热处理毛细裂纹)、剥离。
二、齿面允许有轻微腐蚀、点蚀或局部硬伤,但每个齿面腐蚀、点蚀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30%,硬伤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10%。
三、齿轮破损属于如下情况者,允许打磨后使用(不包括齿轮油泵的打油齿轮):
1、模数大于或等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4,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8;模数小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3,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5。
2、齿轮破损掉角每个齿轮不超过3个齿、每齿不超过一处。
四、齿轮啮合状态应良好。
液力传动箱
第42条 箱体及管路检修要求:
一、箱体不许有裂纹、泄漏。
二、各管路须安装牢固,管道及各润滑点油路须畅通,管接头不得泄漏。
三、截止阀(放油阀)作用良好。
四、各“O”型圈、密封垫及安装座的橡胶组合件等橡胶制品不得老化、龟裂、开胶。
第43条 液力变扭器检修要求:
一、变扭器体不许有裂纹。
二、泵轮、涡轮不许有裂纹,与轴端面齿配合状态应良好,组装时应对准原基准刻印,螺钉紧固力矩M16的为18公斤·米,M14的为12公斤·米。
三、泵轮、涡轮、导向轮各钎焊处不许有开焊。叶片出口处沿叶片流道方向卷边、破损不大于5毫米,面积不大于100平方毫米,损坏的叶片数不超过该轮叶片总数的10%时,允许锉修使用。
四、泵轮和涡轮锉修后应进行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度须符合原设计规定。
五、涡轮油封盖、导向轮连接螺钉尾部严禁凸出流道。
六、泵轮与涡轮的轴向间隙两侧之和应不大于8毫米,流道中心线偏差不大于0.5毫米。
七、泵轮轴与中间体的起动变扭器体锒入孔不同心度不大于0.08毫米,泵轮轴与变扭器盖止口(起动档为Φ640毫米处,运转档为Φ570毫米处)的不同心度不大于0.20毫米。
第44条 各传动轴检修要求:
一、各传动轴分解时应检查轴、法兰不许有裂纹(热处理毛细裂纹除外)。
二、各锥度配合面油压拆装时应能建立油压不泄油。修换锥度配合件时须检查配合接触面,其面积不少于70%,且均匀分布。
三、电机传动弹性联轴节橡胶组合件不许有开胶、老化、龟裂,内、外定位套径向间隙不大于0.2毫米。
第45条 主控制阀及其风动装置检修要求:
一、阀座(中间体)不许有裂纹。
二、主控制阀的滑阀与阀套,风动装置的体、活塞、活塞套、支架等不许有裂纹。
三、活塞及滑阀行程须符合下列规定:手动Ⅰ档活塞及自动Ⅰ档滑阀行程均为42±1毫米,手动Ⅱ档活塞及自动Ⅱ档滑阀行程均为38±1毫米。
四、主控制阀及其风动装置组成后,分别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手动或自动时各部动作灵活、准确,无泄漏。
第46条 换档反应器检修要求:
一、作用盘及重锤不得有严重拉伤。
二、重锤每组重量为45.4±1克,且各组重锤之间重量差不得超过1克。
三、负荷反应器Ⅰ、Ⅱ、Ⅲ、Ⅳ作用活塞行程分别为1.25±0.05、2.5±0.05、5.0±0.05、10±0.05毫米,总行程为18.75±0.2毫米。
四、速度反应器滑阀行程为10±0.1毫米。
五、超速螺钉与超速弹簧导杆的距离为8.33±0.1毫米。
六、起动阀、速度反应器滑阀、负荷反应器作用活塞动作须灵活。起动阀及作用活塞分别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无泄漏。
七、组装后须进行联合试验:
1、动作灵活,换档准确。
2、返回系数在1.02~1.12范围以内。
3、换档误差不超过±5%。
第47条 供油泵、控制泵及惰行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不许有裂纹、砂眼。
二、各泵齿轮、泵轮及轴不许有裂纹。供油泵叶轮焊修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5克.厘米。
三、各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无滞点及接磨。
四、控制泵、惰行泵检修后须进行性能试验,并符合表7规定。控制泵安全阀定压为7.0±0.5公斤/平方厘米(表略)。
注:各油泵试验介质均为液力传动箱用工作油,油温为80±5℃。
第48条 换向机构检修要求:
一、齿形离合器和拨叉不许有裂纹。齿形离合器齿面磨耗外齿不大于0.6毫米。内齿不大于1.0毫米,端面磨耗不大于2.0毫米。
二、推板与外齿离合器内、外挡板侧面总间隙不大于3.5毫米,组装后推板与档板单侧间隙不小于1.0毫米。拐臂与拨头总间隙不大于0.7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1毫米。
三、中立位时齿形离合器内、外齿均须脱开。
四、换向操纵机构组装后须进行手动换向试验,应动作轻快、气垫作用良好;并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动换向试验,动作应准确可靠,各部无泄漏。中立位插销作用应良好。
五、换向限制阀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作用应良好。接触块与惰行泵传动轴之间的间隙为1.0~1.5毫米。
六、合齿风缸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应动作灵活无卡滞、无泄漏,活塞行程为29±1毫米。
第49条 风扇偶合器及其传动、控制装置检修要求:
一、架修解体时应检查各轴、法兰不许有裂纹。
二、泵轮、涡轮、油室体、油室档板、箱体不许有裂纹。
三、组装后风扇偶合器及传动装置须转动平稳、无异音(制动磨擦片阻抗除外),各部无漏油。
四、风扇偶合器制动装置作用良好,凸轮不得有严重磨损,磨擦片状态须良好。
五、温度调节阀、充油调节阀动作准确、灵活,无卡滞及泄漏。
第50条 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清器体、盖不许有裂纹。
二、过滤元件须状态良好。
三、“O”型密封胶圈及各部密封状态应良好。
四、单向板阀开关作用良好,阀片行程为9毫米。
第51条 液力传动箱总组装及性能要求:
一、各组装面、管路接头、垫不许泄漏,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
二、各轴须转动灵活,无滞点、异音,第二轴泵、涡轮轴不许带轴。
三、各轴组装时其轴向移动量为:输入轴不大于0.60毫米,变扭器轴不大于0.30毫米,输出轴不大于0.60毫米,电机传动轴不大于0.50毫米,风扇偶合器传动轴不大于0.50毫米。
四、换向及充油作用良好。
五、换档反应器动作准确灵活,换档点符合规定。
六、工作油温不超过100℃。
七、各部油压须符合表8规定(测量时油温不低于65℃)(表略)。
电 机
第52条 机座、端盖及轴承检修要求:
一、机座及端盖应清扫干净,并消除裂纹与缺陷,油堵、油管、防护网罩须安装牢固,各螺孔丝扣良好,电机编号应正确、清晰。
二、轴承检修按第40条办理。
第53条 电机导线的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不得有油浸变质、老化、膨起及机械损伤,部分破损者允许包扎使用,但内绝缘损坏严重时应更换。
二、导线有效导电面积减少不许超过10%。
三、接线端子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不许有裂纹、松动或过热变色。
四、导线应绑扎牢固、排列整齐,导线间、导线与机座间不许有磨擦和挤压。
第54条 磁极检修要求:
一、铁芯与机座、绕组与铁芯之间应紧固、密实、无毛刺。
二、磁极绕组的外包绝缘不许有破损、烧伤或过热变色。绕组引出线端子不许有裂纹,表面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
三、磁极极性应正确。
四、各绕组内阻值(换算到出厂测量温度条件下)与生产工厂的规定值或出厂值相比较,误差不超过10%。
第55条 刷架装置检修要求:
一、刷架不许有裂纹、烧损及变形,坚固须良好,连线应规则、牢固。无破损。
二、刷架的压合机构动作应灵活。刷盒不得有严重烧伤或变形,压指不许有裂纹破损。
三、电刷在刷盒中应能上下自由移动,其长度架修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2/3,运用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1/2。电刷导电截面损失不得超过10%。刷辩不许松弛过热变色,截面破损不得超过10%。
第56条 电枢检修要求:
一、油封、槽楔、风扇、均衡块、铁芯、前后支架及绕组元件等不许有裂纹、损伤、变形和松动,各部绝缘不许老化。
二、扎线不许有松脱、开焊及机械损坏,扣片无折断,无纬带不许有起层和击穿痕迹。定修机车允许扎线或无纬带有不影响安全运用、且宽度不超过总宽度10%的局部损伤。
三、电枢轴的轴颈表面允许有不超过有效接触面积15%的轻微拉伤,轴伸不得有裂纹。
四、均衡块丢失、松动或空转时轴承端盖径向跳动量超过0.01毫米的电机电枢应作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量应符合原设计标准。容量不足10千瓦的电枢可只进行静平衡试验。
五、换向器前端云母环密封应良好,压紧圈及螺栓不许裂纹、松弛。
六、换向器表面不许有凸片及严重的烧损或拉伤,磨耗深度架修机车不超过0.2毫米,定修机车不超过0.5毫米。
七、换向器车削后,表面光洁度应达到△6,云母槽按规定下刻、倒角并消除毛刺。
八、升高片处不许有开焊、甩锡、过热变色。各片间电压降与平均值之差不超过平均值的20%。允许用片间电阻法进行测量,但其要求应不低于片间电压降法的水平。
第57条 电机绝缘要求:
一、绝缘不许有老化、破损。
二、用500伏兆欧表在常温下测量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下列值:
电枢绕组对地 1兆欧
磁极绕组对地 5兆欧
刷架装置对地 10兆欧
相互之间 5兆欧
组装后电机整体对地 0.5兆欧
第58条 电机组装要求:
一、电机内部、外部须清洁整齐,标记正确、清晰,导线卡子、接线端子及端子盒等应完整。
二、各螺栓无松动、防缓件作用良好。油嘴不许松动、破损,油路畅通。
三、刷盒与换向器轴线的不平行度、倾斜度均不得大于1毫米,电刷须全部置于换向器工作面上。
四、同一电机应使用同一牌号的电刷,与换向器的接触面积不得少于电刷截面的75%。同一电机各电刷压力差不得大于20%。
第59条 电机试验要求:
一、耐压试验。绕组对机壳及各绕组相互间承受50赫正弦波交流电,试验1分钟,应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值:容量不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500伏,容量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1000伏。
二、空转试验。解体检修过的电机须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1小时。运转中不许有异音、甩油,轴承温升不超过40℃。
三、换向试验。电机在热态下其额定工况和使用
1
工况的火花等级均不得超过1—级。
2



四、超速试验。重绑扎线的电枢在1.2倍额定转速下运转2分钟,不得发生损坏和剩余变形。
五、匝间耐压试验。处理电枢绕组后,电机在热态下通以1.1倍额定电压运转5分钟,电枢绕组匝间不得发生击穿、闪络现象。
电器及电线路
第60条 电器及电线路检修的一般要求:
一、导线不许有过热、烧损、绝缘老化现象,线芯或编织线断股不得超过总数的10%。
二、电器各部件应安装正确,表面清洁,绝缘性能良好,零部件完整齐全。
三、紧固件齐全,紧固状态良好。
四、风路、油路畅通,弹簧性能良好,橡胶件无老化变质。
五、运动件须动作灵活、正确,无卡滞。
六、标牌及符号齐全、完整、清晰、正确。
七、绝缘电阻测量。额定工作电压不足50伏者用250伏兆欧表,50伏至500伏者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1、单个电器或电器元件的带电部分对地或相互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兆欧。
2、机车电线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25兆欧。
八、耐压实验。凡电器绝缘经过修复或更换者,须进行50赫正弦波交流电对地及相互间的耐压试验,1分钟内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额定电压110伏的电器为1100伏,额定电压36伏以下的电器为350伏。
九、直流电阻值测量。各种电器的操作线圈的电阻值与出厂值相比较,误差不得超过其出厂值的10%。
十、电器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1、各种电器检修后要按规定进行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2、各种电器的操作线圈在0.7倍额定电压时应能可靠的动作(中间继电器的最小动作电压不小于66伏),其释放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5%,柴油机起动时工作的电器其释放电压应不大于0.3倍额定电压。
3、电空阀和风压继电器气密试验。在最大工作风压下(额定风压5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3倍,额定风压9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1倍)无泄漏。电空阀在3.7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下应能可靠动作。
4、保护电器各动作参数整定合格后,其可调部分应进行封定。
十一、各电器及电线路装车后须开闭程序正确,作用可靠。
第61条 有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触头(包括触指及触片,以下同)不许有裂纹、变形、过热和烧损。无限度规定的触头接触部分的厚度,架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2/3。定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二、触头嵌片不许有开焊、裂纹、剥离和烧损,厚度无限度规定者应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三、对主、辅触头,有开闭配合要求的电器,其开闭顺序及开闭角度应符合规定。
四、触头动作应灵活、准确、可靠。同步驱动的多个组合触头,其闭合或断开的非同步差值不大于1毫米,但主、辅触头之间的非同步差值,在保证各自的开距、超程下可不作要求。
五、灭弧线圈须安装牢固,不许有裂纹、断路和短路。
六、导弧角表面应清洁,不许有裂纹、变形,并不得与灭弧室壁相碰。
七、灭弧室应安装正确,不许有裂纹和严重缺损,壁板应清洁,灭弧板(栅)应齐全、清洁、完整,导磁板、挂钩、搭扣(卡箍)等应齐全、作用良好。
八、转轴、轴销、杆件、鼓轮、凸轮、棘轮、齿轮以及支承件不许有裂纹、破损、变形和过量磨耗。传动齿轮啮合良好、安装牢固、无卡滞,齿面磨耗不得超过原形的1/3。
九、机械联锁控制顺序正确,锁闭可靠。
十、线圈不得短路、断路,绝缘应良好,无老化。
十一、衔铁,电空阀杆动作灵活、无卡滞。
第62条 无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晶体管元件组装前应经高温贮存后立即测试筛选,高温贮存条件为硅管125℃,锗管85℃,贮存时间为16小时,测定的参数应达到有关标准,并符合电器的性能要求。
二、电路板上的元件焊点应光滑、牢固、凸起2毫米左右,不许有虚焊或短路及金属箔脱离板基现象。
三、各电阻、电容等其它电器元件须完整、安装牢固、作用良好,附加的卡夹应齐全、可靠。接插件应接插可靠,锁紧装置作用良好。
四、整机或电子组件应在常温和工作温度条件下整定各性能参数,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整定后须做好封闭或标记。
第63条 电阻、电容、分流器检修要求:
一、带状电阻不许有短路和断裂,接头、抽头焊接牢固,其导电截面缺损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0%。
二、绕线电阻不许有短路、断路,管形电阻导电部位的外包珐琅不得严重缺损。
三、可调电阻的活动头须接触可靠,定位牢固,电阻值整定后要在该位置做好标记。
四、瓷管、瓷架应齐全,不许有裂断和严重缺损。
五、电容器不许有短路,内部引线不得断路,绝缘子应完整,接线良好。
六、分流器不许有断片,裂纹和开焊。
第64条 插头、插座及端子排检修要求:
一、插头、插座应完整,插接牢固、簧片弹力正常,插针(或片)不许有过热、断裂,定位及锁扣装置须作用可靠,卡箍及防尘罩应齐全、完整。
二、插头及插座的绝缘件应完整,不许有烧伤,插针(或片)与导线焊接须良好,断股超过总数10%时应剪掉重焊。
三、端子排的螺栓、垫圈及连接片应齐全,接线紧固。
四、端子排接线应符合图纸规定,排列整齐,无绝缘隔板的接线柱相邻的接线端子不得相碰;有绝缘隔板的接线柱接线端子不得压迫隔板,隔板缺损不得超过原面积的30%。
第65条 开关、熔断器检修要求:
一、按钮开关、转动开关、自动脱机开关及脚踏开关须动作灵活、无卡滞,位置指示正确,自复、定位作用良好,各绝缘件不得烧损。
二、各触头及触指通、断作用应可靠,不许有断裂与变形,其磨耗与烧蚀厚度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5。
三、刀开关须动作灵活,动刀片与刀夹接触应密贴,接触线长度(或接触面面积)应在80%以上,夹紧力适当。刀片的缺损沿宽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0%,沿厚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3。
四、熔断器熔体型号、容量及自动脱扣开关动作值须符合规定,熔断器及座(或夹片)应完好。
第66条 灯具及电炉检修要求:
一、前后照灯、照明灯、信号灯等灯具及附件齐全,安装牢固,光照良好、显示正确。
二、前后照灯应聚焦良好,照射方向正确,反射镜无污损,触发装置作用可靠。
三、车体外部的灯具有防护罩的,其密封状态应良好。
四、电炉应配件齐全,瓷盘完整,发热效能正常,防护装置良好。
第67条 绝缘导线及铜排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层及护套局部过热烧焦、老化变硬、油浸粘软或机械损伤时允许进行包扎处理。
二、线号应齐全、清晰、排列整齐,便于查看。
三、线束及导线的固定装置或线卡应完好,并绑扎整齐。
四、接线端子与导线的连接应良好,线芯断股超过总数的10%时要剪掉重接,其长度应保持在对应连接点间直线距离的110%~130%,导线与接线柱间不得拉紧。


五、铜排应平直、无裂纹,局部缺损超过原截面的10%时应修补。
六、铜排连接处应密贴,夹件与绝缘件完好,支承点牢固。
第68条 线管、线槽检修要求:
一、线管、线槽应完好、安装牢固,管卡及槽钉齐全。
二、管口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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